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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根据各方面的综合研究,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我国又进入灾害频繁期,至少要经历一个或两个大早、大震、大水为主的群灾丛生阶段;如我国地震活动将进入本世纪以来的第五个高潮期。黄河流域局部地区将有不同程度的大早、大涝发生,上游集中在前5年,中、下游地区可能会有两次对黄河构成威胁的大涝(一次九十年代中期,一次在九十年代末)和一次大早过程(在九十年代前5年)发生。长江下游地区已在1991年出现一次大的洪涝, 相似文献
132.
133.
李显冬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5):35-39
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于现行法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了较短的期限,客观上会造成其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恒久性之间的冲突。而国家所有权优位等理念使得我国现行立法以“无偿收归”国有的方法解决这一冲突,这很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本文从传统“越界建筑权”及“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理论出发,提出了建立“法定续约权制度”以解决这一矛盾。 相似文献
134.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135.
136.
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37.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一直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城市居民的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的今天,小区停车位也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该问题牵涉到开发商与业主的相关利益,在分析时需要兼顾两者,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只有做到具体探讨,并紧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8.
一、刑法典频繁修正之检讨
完全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此后还会有《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尽管我们无法确切地预知将来修正什么规范(立法者既无法预知规划,更无法预知具体规范),但过往的历史和反复的现实往往预示着未来的趋势——我国刑法立法将一如既往地以修正案的形式推进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其结果是,犹如一幢本已庞大伟岸的建筑物,刑法典不断被“添砖加瓦”,经年之后,刑法典可能变得体系庞杂、容量倍增,就连外貌风格也可能迥异于初、面目全非.但是可以肯定,为此会有不少人感到欢欣鼓舞,因为刑法的每一次修正,一般都会被认为是一次刑事法律的完善和刑事法治的进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更是荣耀无比,因为作为工作成绩的刑事立法“硕果累累”、“成绩斐然”! 相似文献
13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中最复杂、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就是区分共有权。如何实现共有权呢?为此,通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共有权行使原则、侵权保护措施角度来论述共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新型、特别的所有权形式,它是一种复合型的所有权形式,具体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专有权和成员权.具体生活中早就已经对这种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早的涉及到了这一权利,但物权法无疑是立法上的完善,其对这一权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