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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003年2月10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仅能容纳200人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甚至过道上都挤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辽宁省纪委、鞍山市纪委、辽阳市纪委、辽阳市公安局等领导都前来参加旁听. 相似文献
152.
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犯罪黑数极高,加强其侦查研究十分必要。国外学者对强奸犯类型有详细的研究,按照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的强奸犯分类对各类型的人格特质和犯罪过程特点可作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析出有关的侦查对策。通过理论的借鉴,以期对强奸案件侦查研究与实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3.
论特殊防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凤林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13-14
1997年,我国对原刑法进行了重要修订与完善,其中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重要调整与补充,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4.
155.
原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桑粤春因被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强奸,非法储存枪支、弹药,贪污等14项罪名,前不久受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引起了笔者注意,就是桑粤春大肆渲染、编织其企业经济实力雄厚,不择手段骗取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一经需要.就提出“议案”和“监督”有关部门.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6.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57.
张永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74-78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8.
159.
双重视野中的犯罪目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的结果。从静态角度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犯罪意识,是危害结果的表象预先在行为人头脑中的反映。从动态角度看,它是在犯罪动机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是犯罪动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目的的展开和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过程。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即是未达到犯罪目的,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还不完整;因此,从犯罪形态角度看,行为人未达到犯罪目的,可以作为犯罪未遂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0.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16-19
关于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概括规定、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以及混合与区别规定。我国刑法在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遂行为均要按照未遂犯处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排除其未遂行为的可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