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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动态的,根据证明目的的改变而改变。在审查其证据能力的时候应当以“没有异议可采,有异议有限可采”为标准。面对证据立法上的滞后,应该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 相似文献
14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范畴中邻接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所规定,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具体体现为这几种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的获酬权。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盗版光盘,就是有关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在未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侵权产品,系对录音制作者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的获酬权的侵犯。随着保护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43.
144.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相似文献
145.
<正>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学术界大都认为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录音、录像(多为录音)不能作为证据,理由是未经法定程序取得。换句话说:未经对方同意而录音、录像是不合法的,故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相似文献
146.
彭俊磊张新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3):107-112
刑诉法确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具有证据材料的属性。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享有阅卷权不仅具备学理上的正当性,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在"平等武装"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对抗、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47.
遵循合法性和"不致使社会感到惊讶"标准的许诺讯问策略是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使犹豫不决的犯罪嫌疑人看到从宽从轻处罚的希望,引导其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做出如实的供述。由于许诺没有强烈的心理强迫,不会造成无辜者产生虚假的认罪供述,是一种获得认可的讯问方法。及时抓住嫌疑人的心态和表现,加强许诺和其他讯问方法的结合运用能够取得有效的讯问效果。 相似文献
148.
对审判阶段同录的调查表明,公安机关随案卷移送讯问同录的比例很低,且移送的同录质量堪忧不能全面反映讯问情况.同时,由于控方不将同录作为证据出示,辩护方因无权复制同录而无法充分审查,法院也不重视审查同录,导致同录“备而不用”,未发挥通过庭审审查倒逼讯问程序规范化,以及发挥同录的口供功能.解决之道在于,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并要求随案移送,保障辩护人查阅、复制的权利以增加庭审审查的机率,增强检察官、法官对同录的实质性审查,强化其口供功能等. 相似文献
149.
目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逐步被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推行。自2005年12月15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行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明确了该项制度,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因此,认清我国2005年以来该项制度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司法经验,探索我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推行之路,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0.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2):63-72
自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审讯的合法性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在该制度运行实践中,审讯的合法性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也因多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方面,刑讯逼供隐藏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背后继续存在,并不容易被发觉,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尚无法有效根治;另一方面,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审讯方法即使暴露在镜头下,也不能因此直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否定审讯笔录的合法性。为此,即使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法律所禁止的这些非法的审讯方法,但实务中并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获笔录全部排除,而应当在规定特定标准的情况下肯定部分审讯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