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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2,(1):56-58
彩礼是新疆哈萨克族的民族习俗。当前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法院在离婚案件彩礼退还的执法尺度差别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牧区的社会稳定。规范彩礼的执法尺度,应正确区分彩礼的性质,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与全面把握司法解释的内涵相结合;坚持公平原则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充分发挥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能作用。审判实际中应注意,选择切合彩礼案件特点的审理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和全面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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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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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彩礼还是赠与,都是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但是,两者的法律后果却不同。然而,热恋中的男女,在给予财物时,碍于传统观念和中国国情,对给付财产的性质大多不会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致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对于给予的财物是彩礼还是赠与,往往产生激烈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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