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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李毅 《法制与社会》2011,(14):139-141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的形式规避其法定义务,致使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破坏了社会市场秩序,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亟须加以厘清并加以解决。本文拟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着手,分析当前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缺失,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尤其是在立法上的完善,以期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12.
尹家民 《湘潮》2011,(2):4-7
在1959年庐山会议上受到错误批评,回到北京又受到林彪恶意攻击的朱德元帅,被迫作了"检讨"。作为一个矢志不渝、坚信马列的革命老人,他既不愿与人强辩,又不愿随声附和,其心中的不快是难以言表的。然而,他的态度依然是积极的,并没有因此停止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  相似文献   
213.
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寿险乃是重中之重,然却不易厘清。未成年人寿险可以区分为一般的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和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前者仅须一般调整即可,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在法益衡量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优位于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尚须限制运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对内还应进一步划分为丧葬费用损失填补保险和死亡定额给付保险。未成年人死亡定额给付保险理应受到特别限制,该限制以“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限制”为核心,兼及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社会公众服务领域中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定型化的短期意外伤害险中例外地被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214.
《人事天地》2011,(1):7-7
“如果发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出现职工群体事件、不能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污染环境、恶意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偷税漏税等情况,将实行一票否决。”这是最近河北省对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下的“高压线”,一旦触及,其荣誉称号将立即被取消。  相似文献   
215.
徐华玲 《法制与社会》2011,(16):51+58-51,58
工资支付问题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刑法》修正案(八)更是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本文通过对该罪的解读以及探讨检察机关的应对机制,增强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使检察机关从容应对,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216.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使得惩处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具有了刑法依据.但由于立法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设置为本罪的前置程序要件,使得一些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刑罚制裁.实践表明,“责令支付”要件利少弊多,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217.
只要属于能够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法,都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包括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利用技术手段或者非技术手段实施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方法。淘宝网商户的信誉排名序位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恶意好评的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他人的交易机会,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相似文献   
218.
《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219.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拓宽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途径,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有利于巩固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20.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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