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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喻丹 《当代贵州》2011,(5):18-19
幸福在哪里? 在党委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在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中,但最终体现在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里休闲娱乐里……  相似文献   
582.
刍论恶意破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导致恶意破产的原因有破产法制度上的缺漏,三种破产制度并行造成我国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立法技术、结构过于简单,破产责任适用面窄,责任过轻以及产权不清,缺乏监控体系等。现行法律对恶意破产的规制不足,缺乏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司法的制约。  相似文献   
583.
张新利 《法制博览》2022,(14):45-47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严重扰乱商标取得秩序,制度层面应予严格规制.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十五条、三十二条构成的恶意抢注规制体系难协调,各条款构成要件虽存在差异,但在规范层面具有同一性,故法律后果的设置亦应保持一致并可调整为"不予注册"以实现对恶意抢注规制体系的协调.另外,建议对《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主观与特殊身份要件的因...  相似文献   
584.
有权利的地方,就会有权利被滥用的情形发生.伴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我国人世以来,知识产权滥诉问题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585.
周啟侯 《法制博览》2023,(15):13-16
“实质恶意”规则作为公众人物理论中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名誉权冲突的一个方法,其抽象的特征已逐渐不能满足当今自媒体侵权的多样性。本文以一网络侵权案为引,进行案例分析。并统计整理了裁判文书网2015年至2022年的相关案例,对我国司法实务情况进行了分析,将传播平台和传播主体分别归纳为互动平台、发布平台和非营利主体、营利主体。最后结合传统传播义务注意标准,得出了自媒体传播注意义务的衡量因素,对“实质恶意”规则提出了较为具体现实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586.
王莲峰 《政法论丛》2020,(1):102-112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587.
王宇 《法制博览》2024,(6):130-132
我国正不断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选择通过诉讼渠道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恶意诉讼渠道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轻视法律制度,也损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因此,有效针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分析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88.
代理制度涉及内外两种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形成内部关系,第三人则处于该关系之外,为保障交易安全,需要对第三人特别保护。但是,制度设计也不可盲目厚此薄彼,而应合理平衡代理关系中权利义务。依此,我国民法中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责任负担的设计则难说妥当。由于连带责任本质上属于他人责任和加重责任,各国立法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即便要求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也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基于这样的考虑,现阶段,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限制该款的适用条件,即在代理人如有恶意应负连带责任;但这仍仅是牵强的权宜之计,而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则应适应国际趋势,不再将连带责任引入代理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589.
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有二: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公共利益非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是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界限;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存在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我国应当建立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质恶意标准。  相似文献   
590.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指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或者经持卡人合法授权的人,在明知银行的ATM机出现技术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取款、转账等操作程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五个特征,即信用卡的真实性、主体的合法性、银行的过错性、行为的形式正当性和主观的恶意性。对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而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或侵占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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