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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王译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16-18,41
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突出该制度在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阻吓侵害行为再度发生等方面的特性,进一步明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以故意、恶意或完全漠视他人权利为主观要件;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侵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132.
《侵权责任法》确认了死亡赔偿金的"继承丧失说",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入死亡赔偿金,确认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搭建起了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三大骨架:相关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根本上厘清了中国死亡赔偿的脉络,终结了学界在该领域的诸多争议,为中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33.
刑事赔偿标准,是深度层面上的刑事赔偿范围,也称结果意义上的刑事赔偿范围。世界上主要形成了惩罚性、补偿性、慰抚性三种国家赔偿标准。目前有学者建议我国刑事赔偿制度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笔者不赞成该建议,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4.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相似文献
13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3):38-46
作为犯罪化立法原则,英美法系的危害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法益侵害说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内涵、地位、功能上具有同质性。单一的犯罪化立法原则缺乏足够的适用性,多元的犯罪化原则缺乏一条主线贯穿其中。我国犯罪化立法原则体系的构建应当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化的逻辑起点,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化的应然补充,但应受刑罚惩罚性自身有循环定义之嫌,可以从刑罚的必要性、有效性、经济性对其做进一步的说明,刑事法定性作为犯罪化的最终归宿。如此沿着从事实到规范层层递进的思维路径,方能合理划定刑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6.
肖礼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13(4):51-52
离婚陪偿制度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是,“中国特有的婚姻文化,影响着立法者不仅不愿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过多介入,甚至不愿借法律的语言进行规范,寄期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下,将案件任法官依据社会优势及个人的道德直觉自由裁量。“在此就2001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中第四十六条的中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和其范围内容作了具体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137.
论我国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惩罚性赔偿 ,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本文在评析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 ,提出如下主张 :如将其适用范围扩充 ;在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要求上 ,要包括欺诈、重大过失下的不实陈述、滥用权利等恶劣心态 ;就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应无上限规定 ,而应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38.
139.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0.
纵观各国将行政不作为纳入法律已是普遍承认的,我国新修改法的《国家赔偿法》也透露出这样的信息,但是还没有正式将不作为纳入赔偿法中,本文通过学习各国的赔偿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