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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292.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29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294.
295.
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数额为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与美国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趋势相比,我国惩罚性赔偿却呈现扩大适用的趋势。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日益扩大,赔偿金数额逐步完善。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适用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数额的幅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9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品房买卖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和威慑的功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惩治恶意欺诈行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适用还不够成熟,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本文研究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98.
从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与"非刑"之间的区别都显得十分重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包括美国法在内的很多法律体系当中都出现了"刑法民法化"以及"民法刑罚化"这样的两种并行趋势,从而使得原本尚属明晰的"刑"与"非刑"之间的区隔变得愈发模糊.美国法"刑"与"非刑"关系传统界别往往关注二者之间责任类型的不同归属、行为性质的不同认定、立法目的的不同设定、救济模式的不同特质以及救济程序的不同厘定.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刑"与"非刑"二元分野合理性的反思与追问,着力对于美国法"刑"与"非刑"关系之间的模糊地带,特别是所谓的"惩罚性民事制裁"问题加以深入研究,继而从一个更为深入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加以明晰.  相似文献   
299.
贾彬 《犯罪研究》2009,(5):15-20
20世纪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罪犯赔偿制度。追溯罪犯赔偿历史,它是原始社会时期的一种犯罪治理手段,是犯罪的伴生现象。相较于今天的犯罪治理手段,它更注重个人身心、生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西方国家、伊斯兰社会和非洲、亚洲等的原始社会,都曾广泛采用罪犯赔偿制度。原始社会罪犯赔偿制度注重被害人的被害恢复,重视为避免社会冲突,要求罪犯承担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恶果的责任,同时也十分重视恢复社区安宁。这对于我们今天的犯罪治理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00.
马玮 《行政与法》2009,(5):86-89
对于惩罚性国家赔偿,虽有一些学者对其表示质疑,但从当前学者对惩罚性国家赔偿的态度来看,赞成者似为多数.本文主张确立二元的国家赔偿标准,即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出现"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下,追加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金在必要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算定,同时,改革相应的制度以辅助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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