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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微 《现代法学》2000,43(1):134-136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各国基于对判决的性质、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及一些程序性问题的不同认识 ,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702.
703.
704.
徐海燕 《法学杂志》2023,(2):85-106
从两大法系演化趋势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予酌减是一般原则,酌减仅是例外规则。原则不酌减体现了契约自由,而例外酌减贯彻了契约正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系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条款未甄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若缔约各方未事先明确违约金性质,且裁判者在穷尽多种解释方法后仍无法精准甄别,系争违约金应被推定为惩罚性违约金。仅当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时,裁判者始有权应债务人之请求启动酌减程序。主合同标的额20%或违约损失30%都不宜作为判定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的标准。为实现个案公正,建议在斟酌各种例外酌减因素的基础上,用动态的个案自由裁量模式取代僵硬的一刀切模式。  相似文献   
705.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溯及适用,是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后一个亟待统一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以前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系《民法典》的一项“修改规定”,而非“新增规定”。对于“修改规定”,应当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溯及适用,牵涉私益与公益、私益与私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决定是否溯及适用时,需在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侵权行为的类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主观态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及其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实现溯及既往的手段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的均衡。  相似文献   
706.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揭露出科学的负效应,将现代社会风险滥觞的缘由归于现代化的自反性和由企业、研究机构、官僚系统形成的共谋型利益共同体的运作,却未指明风险社会的真正出路,其症结在于对资本决定性作用的忽略。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风险社会的根源是由资本所驱动的利益共同体的运作。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极端表现。现行侵权法由于损害赔偿的救济力与震慑性阙如、因果关系的多维与错位等缘由无法对大规模侵权进行有效规制。应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方法论,从资本的维度重审大规模侵权的成因与治理困境,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缓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07.
叶红  陈莉 《中国检察官》2023,(18):57-61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不清,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系模糊,使用归属不明等困境。分析其内在机理,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决定了其相较补偿性赔偿而言有特殊的程序构造。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可通过创设形式请求权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综合考虑不法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以及盈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金本质为民事责任,归属于消费者,不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后续管理中,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由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分配和日常运营。  相似文献   
70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失衡引发了该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张力。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在解决责任失衡问题的同时,也能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额度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化解混合型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尴尬。惩罚性赔偿的拓展契合了其制度设计的本初功用,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且不会过分冲击利益均衡这一社会价值目标。以对创新以及整个市场竞争机制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将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三类:优先拓展类、次优拓展类和不宜拓展类。要在法治渐进主义思路的指引下,达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拓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  相似文献   
709.
陈莉 《人民检察》2023,(17):68-69
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中央文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赔偿已有大量实践案例,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是否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710.
王国才 《法人》2020,(2):82-84
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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