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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手段,在国外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已广泛运用到侵权案件。在我国,仅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零星的司法解释中,而作为我国现存民法领域最高法则的《民法通则》则未有体现,而且也未能得到民法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认可。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合理性和重要性而应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中逐步得以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80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惩罚改造的对象是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由此决定了社区矫正首要特性应当是惩罚性。但从全国部分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看,社区矫正组织普遍重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惩罚性措施不落实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弱化了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质疑或否定。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认真研究并采取对策予以纠正,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803.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民事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先河。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介绍和评析在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数额确定等三个方面提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04.
惩罚性赔偿作为传统民事理论的突破,环境纠纷作为一种新型纠纷,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美国,惩罚性赔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环境纠纷的解决中。目前,学界也有人希望将惩罚性赔偿广泛用于环境纠纷,但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能解决环境纠纷。  相似文献   
805.
韩朴鲁 《法人》2005,(4):62-64
从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的维权经历人们看到,在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前途漫漫.低下的司法效率、居高不下的维权成本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悬疑,都是阻碍中国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拦路虎  相似文献   
806.
807.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谒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功能得到完全释放,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08.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809.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10.
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援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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