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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谒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功能得到完全释放,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12.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813.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14.
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援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815.
81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17.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818.
周进军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47-50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引入,为充分保护被侵害的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后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对产品的局部欺诈行为为法官进行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难题。实际上,对产品进行局部欺诈也应当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但同时应注意确定产品局部欺诈的范围,并准确计算欺诈部分的价格和价值。 相似文献
81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广泛的认可。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介绍及其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阐述,论证了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在构成要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20.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变革及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思考的空间和可资借鉴的地方。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存在一定缺陷,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