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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关于执行权属性的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处于研究前沿.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与认识。但若跳出现有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的视野。从执行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这一本质属性出发分析。就会得出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两种结论,其中执行命令权属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属行政权。因此,执行机构就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执行局(厅)行使执行实施权,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合议庭行使执行命令权。在此基础上.可具体对执行人员进行相应配备:由法警负责主要执行工作,协警负责辅助工作。最后,执行机构改革后执行中产生的特殊情形,可采取特定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9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1)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往一贯采取民事执行非社会化模式的我国,近年来也应现实需要尝试执行悬赏、调查令等有限社会化模式。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合法性来源于现代国家将公权力对外授权,且民事执行权在诞生伊始也并不为国家所独享。将执行调查授权给社会主体是现在较为可行和稳妥的方案。目前具有中国特色执行调查社会化的研究还方兴未艾。最高院执行调查规定中关于执行调查社会化规定仅限于个人有明显局限性。社会机构参与民事执行调查相对于个人更具有经济和资源的优势。法院应该贯彻处分权主义,不可依职权启动社会化调查。调查程序结束后,法院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核实社会调查结果并给予必要费用。同时,被执行人对社会主体执行调查行为享有程序性执行救济权。 相似文献
194.
195.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96.
以议行监合一为主要特征的树型权力结构,是权力变异和腐败的总病根。彻底根治三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根本出路在制度改革,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推行权力结构的类型转换,不断完善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力结构。 相似文献
197.
徐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3):63-68
刑事执行权在授予刑事执行机关行刑权力的同时,也提供了刑事执行存在的合法性。在刑事执行权的权力属性问题上,存在着司法权说、刑事行政权说和司法权、行政权统一说等不同见解。尽管行刑权与量刑权同属于刑罚权的范畴,但性质截然不同。行刑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其执行的内容不具有司法权属性。将行刑权定位为行政权,不仅有利于明确行刑机关的职能,推进刑事执行主体的变革,而且有利于规范行刑机关的行刑,保障刑事执行的有序有效以及罪犯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8.
如何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防止消极执行和执行权的滥用,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努力解决的课题。尤其是在外部执行环境难以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内部资源的整合,最终实现执行权 相似文献
199.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执行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论述,提出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