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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又称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对其进行了规定。现结合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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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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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案情】原告:段天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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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利解释原则的内涵及在保险法中的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一条古老的合同解释原则,起源于拉丁法谚Ambigua responsio contra proferentem est accipienda,意思是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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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洁癖"患者看来,婚姻靠财产维系,怎么看都和爱情离得有些远。据说成年白天鹅从10月下旬到11月中旬,要冒着严寒飞翔到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这时如果天鹅找到伴侣,将举家迁徙,至死忠贞不渝。但人类的婚姻似乎没那么稳固,一线城市离婚率已经超过四成,连配偶妨碍自己看侦探小说这样的离婚理由也摆出来了,王石、董洁等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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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与附和性特征决定了保险法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合同解除权,但由于过分加大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难度,从而使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存在现实困惑。具体而言,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人"曾经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投保人"主观过错"等七道关卡,使保险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变得可望而不可及。为此,应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故意"、"重大过失"、"足以影响"进行规范,将不可抗辩条款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并增加除外适用规定,增设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补充告知义务并重计合同解除期限,延长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以期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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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据此,便有保险公司将基本医疗保险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移作己用,制定出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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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2199号【案情】原告:劳伟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1年9月17日,原告就其所有的一辆小客车向被告投保,保险单有关栏目载明被保险人为劳伟星,保险标的为家庭自用、八座国产万丰 SHK647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险险别分列为车辆损失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