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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法责任的主要领域行政责任,在立法设置上过于依赖经济手段,忽视了处罚的人身性;公法责任的另一主要领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偏重剥夺人身自由的绝对监禁刑;公法责任的问题集中体现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追究的空白。在刑事责任领域,应促进以强制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劳作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和完善;在行政责任领域,立法亟需增设强制责任人进行社区服务等类似强制措施的责任形式;在违宪责任领域,首要的是落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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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小涛今年12岁,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涛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给付100元的抚育费。现在,小涛的母亲下岗。小涛又因病住院,生活很是困难。小涛要求生父增加抚育费。其父却认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自己每月给付100元抚育费。就应该严格执行生效的判决。不能随意改动。因此,不同意增加抚育费。请问,小涛能要求增加抚育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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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为欺诈性抚养。一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情】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某、徐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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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非婚生育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解读和理论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收费原理下应围绕国家主体以概括量化的数字形式确定范围,避免婚姻状态对费用征收范围界定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规范视角下,法律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属于强制性义务,但不宜解读为禁止非婚生育行为。婚生与非婚生育本质上同属于生育行为,在同一体系内应当保证费用征收的同一性。因此,必须基于理论和规范的分析,方可界定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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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工死亡,留下了一笔巨额赔偿款和年幼的女儿。可是,死者尚未入土,婆媳就为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了矛盾。在当地组织的调懈下,婆媳约定将其中的8.9万元嚼给幼女作为她今后生活和学习的费用,并交由村支部书记保管。然而,媳妇认为女儿的监护权是自己的法定权利,协议不得改变,为了讨回监护权,她将村支部书记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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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和情势变更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