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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种,目前在中国行政实务界已得到普遍认同、应用和推广,但法学界仍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司法界分歧难断,立法也对此讳莫如深、举棋不定,这种混乱无序状况,只会造成对行政合同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阻滞: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加强立法工作,统一理论认识及立法、司法实践,构建统一理论指导下的行政合同制度体系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2.
坚持党管人才,要遵循市场法则和人才资源开发的规律,以解放人才为根本落脚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在人才管理与使用上遵循三条基本规律。 相似文献
183.
184.
185.
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完善,迫切需要完备的民法加以调整,而我国民法典至今未出台。为此,许多学者对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其中也包括占有制度。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民法学界对占有及占有制度逐步重视,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目前,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占有制度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然而在如何构建中国占有制度这一问题上,学者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本文旨在分析占有性质和构成要件,并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占有制度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186.
张德武曾是湖北宜城市政协常委、市企业家协会会长,这个当时资产过千万的企业家在2001年突遭变故,被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而被关押在湖北钟祥市公安局看守所。随后,宜城市法院一位副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到看守所,逼张德武交出合法买断的板桥水泥厂,强逼张德武向宜城法院抄写申请,把千万元企业裁定转卖他人。同时,张德武的另3家企业也被相关部门作价200多万元拍卖“抵税”。2002年4月17日,宜城市法院以张德武犯有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税罪、妨害公务罪5项罪名,判处张德武有期徒刑8年。张德武依法申诉,湖北省高院提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5项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发回宜城市法院重审。2004年7月,宜城市法院撤销张德武犯非法拘禁罪、偷税罪、妨害公务罪的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德武有期徒刑3年。2004年8月,张德武一案引起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责成襄樊市人大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与此同时,张德武向宜城市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宜城法院依法撤销转卖板桥水泥厂的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让黑手操纵下的阴谋能在正义的审判中大白于天下。 相似文献
187.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3)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88.
本文针对窝藏毒品罪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笔者对窝藏毒品罪的主要及随机犯罪客体进行了区分,对犯罪客观方面中窝藏行为的含义、特征及其与非法持有行为的交叉关系进行了重点论述。就如何理解本罪罪状中的"犯罪分子"一语,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两个难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9.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法第1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犯罪化正当根据理论主要有:全球零碎持续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恐怖主义犯罪化的现实根据、抽象危险犯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等等.据此可发现我国刑事政策上已开始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普通的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新型、特殊的国家安全模式,二者的价值取向迥异、立场选择不同以及所专属的领域各异,而我国应在反恐严打时,坚守刑事司法系统模式,使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安全模式的刑法规范,在理解与适用时,受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统治和约束.因此应严格解释和限制适用刑法第1 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三点规则:中性无害的单纯持有状态不成立该罪、“以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为目的”应为该罪的主观要素,在反恐中只有在最后不得已时才可适用该罪. 相似文献
190.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