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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王松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32-37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322.
魏在军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4):16-20
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持有行为及其违法性有所认识;对持有物及其数量有所认识;对物品的性能、纯度等特征不需要认识;对持有行为的认识为确定性认识;对持有物的性质及其数量的认识为可能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时,可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相似文献
323.
试论持有行为的性质及持有型犯罪构成的立法论意义──以持有假币罪为理论起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出台,使我国刑法理 论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划分方法实现了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演变,持有,以其鲜明的 特征而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及不作为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这种演进在犯罪构成上具有重要的 立法论意义,合乎刑事规范精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需要,是模糊犯罪构成的一种具体表现形 式。 相似文献
324.
尊敬、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也将赡养父母作为强制性义务规定下来。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一些老年人却持有“无可奈何、默默忍受”的态度,没有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2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326.
327.
学者们对亚洲金融危机的起因一直持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在一个极端,美国式自由市场制度的拥护者指责该地区的政治权贵和企业巨头实行“裙带资本主义”。而亚洲发展经历特殊论的拥护者则反驳说,西方的政治金融阴谋集团破坏了亚洲的成就。然而,只有较为不偏不倚的社会学观点才能更加深入地洞察这次危机。可以认为,人们对亚洲金融危机的起因有三种政治社会学见解:(1) 相似文献
328.
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电话与自报姓名为王某(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联系,并约定向其购买毒品。同年6月12目至6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向自称在四川省乐山市的贩毒人员王某提供的两个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9万4千元,并商定利用邮政快递方式将毒品邮寄回天津。 相似文献
329.
对涉枪犯罪中“买卖”与“持有”进行怎样的理解,是区分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判断更是准确认定相应罪名的基础。行为人非以二次贩卖为目的,仅以生产经营或者因个人收藏爱好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对主观目的的学理肯定,应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为基础;不能当然地认为刑法罪名中关于“买卖”均应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售;对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进行限定理解,对其认定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并不会放纵犯罪;将购买行为排除在持有枪支的来源外,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规制犯罪的作用。刑事审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证据裁判原则。 相似文献
330.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持有行为具有双重性、静态性、可转折性、支配性、时间性等特点。围绕这些特征,本文对认定持有型犯罪的基本原则、持有型犯罪的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及其与上游下游犯罪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