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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持续增长,这是每个国家不可避免而要面对的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348条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司法机关又无法查证毒品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本罪的手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62.
持有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推定;持有假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过重;持有型犯罪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持有型犯罪没有未遂和中止存在的余地,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宜作为持有的共同犯罪处理;持有型犯罪罪状中的"明知"字样以去掉为宜.  相似文献   
63.
顾沁 《青海检察》2004,(1):36-40
修订后《刑法》中的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矛盾颇为突出。由于二罪的构成要件表面上形似且部分重迭,故对于诸如持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如何定性均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6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涉及到刑事沉默权、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等深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在统一问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必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为此,可以通过修改罪状表述来避免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碰撞。  相似文献   
65.
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代表性观点有两种:"不作为说"和"持有说"。本文首先从立法精神探源,对"不作为说"进行了批驳。接着从行为论上对"持有"进行了厘清和界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持有是行为,并进而提出"持有"这一概念是从具体行为方式来界定的,持有行为可能是作为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方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兜底罪"运用了推定机制,故在立法上规定"说明来源"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66.
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长常刚,从警20多年来,先后数十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2004年7月,舞钢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爆炸案(未遂),从此,常刚的命运急转而下。正在参加侦破会议的他,突然被武警战士强行带离会议室。在关押了二百多天后,莫明其妙地以贪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67.
也谈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应是“作为犯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持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已将非法持有毒品规定为犯罪,作为签约国,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3条规定体现了公约规定的精神,即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201条规定,“持有者故意取得或将受该物件或欲终止其持有时,在有足够时间去终止之期间内,对其自己支配该物之事实有认识时,在本条之适用上,持有即是一种行为。”持有是一种什么行为形式?引起了我国一些学者的探讨兴趣。其中,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一种新型的,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持有行为的产生。《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刊登的饶景东同志《议持有型犯罪》中提出“持有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认为持有非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形式,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68.
包蹇 《法庭内外》2006,(3):50-50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两起受贿、行贿案。法院依法认定,中共鸡西市原市委书记丁乃今.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心愿犯受贿罪、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69.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法理上,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例,研究刑法上持有的构成特征、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的原则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0.
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将大量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犯罪处理,破坏了法治,为社会治安埋下了安全隐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业务考核制度形成了制度性风险。为此,应通过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方法,改革现有司法业务考核制度,加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大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治理力度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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