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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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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认定,乃是刑法总论中最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务中也颇为棘手。而被害人因素的介入,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认定的难度。对此,日本刑事法学界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相关学者也在既往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代表性的观点。本文拟结合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个判例,围绕被害人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一、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1]4名被告人,在与其他两人共谋的基础上,在深夜的公园中,在将近2小时10分钟的时间内,针对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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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侵华日军攻占成安县城后,进行了惨绝人寰的疯狂屠城,屠杀了5300余名无辜群众,制造了抗战时期华北地区最大的惨案。本文以文化心理的视角,反思了此一历史事件所折射出的中日两国的民族文化心理,揭示出侵华日军暴行背后所隐含的无罪感文化、武士道精神、民族优越感、鄙视弱势民族等民族文化心理,并指出此种文化心理是导致日本战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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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7日,侵华日军悍然发动“卢沟桥事变”,中国的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随着日军的军事行动加剧,中国的大片国土濒临沦丧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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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刑法中,根据不同的构成要件非致命人身伤害罪包含有普通威胁罪、殴打罪、伤害罪、严重侵害人身罪等具体罪名。在这里笔者主要就普通威胁罪和殴打罪各自的构成要件、相互区别及我国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处罚进行论述,并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简要论证二者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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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0,22(6)
日军在侵华期间之所以如此凶残地虐杀中国军民,其深层的人文原因是等级制观念、民族鄙外心里和武士道精神的恶性膨胀。二战以后,日本的军国主义统治虽然被迫结束,但其国民性中这些人文弱点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产生军国主义的浓厚土壤还未完全铲除。为了中日人民的世代友好,必须时刻警惕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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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评价,由于加害被害双方不是家庭成员不能定为虐待罪,也无法以其他罪名有效规制,至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这样未充分体现对暴力行为的打击以及对人身的特别保护.为了惩罚和预防虐待儿童一类的暴行,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全面严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们应借鉴日本、英美刑法的立法理念及法律规定,将暴行罪引入我国刑法,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公民的人身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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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日军攻陷南京前后,对外严密封锁消息,而英国主流媒体《泰晤士报》通过其驻南京记者、援引其他媒体的消息等多种方式对日军南京暴行给予了密切关注和大量报道。这些相关报道记录和证实了日军大规模轰炸平民和民用设施、屠杀中国军民、使用毒气、强奸中国妇女、抢劫等多种令人发指的残暴罪行,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宣传和舆论作用,而且在证实南京大屠杀暴行,驳斥日本右翼长期以来否认和歪曲历史事实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史料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