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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在我国入世前夕修改了著作权法,本文主要论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论证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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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琦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4):77-79,96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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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著作权人意识到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有效遏止侵权行为后,逐渐将目光转向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对网上反复侵权者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对涉嫌侵权人采取较为严厉的封闭账号甚至断网措施,即所谓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本文在对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新动态介绍的基础上,通过避风港原则和三振规则的比较分析,回答了三振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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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革命推动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为证券欺诈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打开方便之门。网络内幕交易属于网络证券欺诈,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均对其予以严格规制。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超链接性和分散性,内幕交易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发行人在网站上发布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能否期望理性投资人通过网上冲浪以搜索相关投资信息?有效市场理论中的证券价格是否主要通过网络获得的信息来反映?网络服务商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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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也深受网上造谣、诽谤行为的侵扰。美国司法部门在十几年前就己开始关注网上造谣案,且惩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起初主要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诉讼,比如1991年,美国一家在线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诋毁网民名誉的谣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网络服务商因类似原因而被起诉。这两起案件原告均获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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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雪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3):93-102
现有立法在OSP主观过错的问题上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能给案件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尽管京高法发[2010]166号与《征求意见稿》相继仿照DMCA确立"免除在线服务商审查义务"之条款,但学界缺乏对审查义务进行科学、系统的考量,造成立法论与解释论上对OSP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争论不休。以比较法视角分析中美两国的立法与判例,以法解释方法阐释审查义务的历史源流,有益于对OSP侵权问题的认知。在我国过错责任的框架下,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并无二致。"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应归入"应知"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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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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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实践调研,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版权内容过滤条款"的专门性指南.该指南不仅权威解释了法案条款中独创性术语的内涵,以统一各方对条款的解读,且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配置革新涉及的寻求版权授权义务、版权内容过滤标准、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给予回应,为制度的落地适用提供了切实、细致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