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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英国颁布了诽谤法修正案,其第5条对ISP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以ISP是否对发布的内容有影响或控制为标准,将ISP分为两类,并适用不同的责任构成,将通知即删除原则成文化,同时制定了明确的适用的规则。其总体方向是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确保法律与时俱进并且适用;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基础上,寻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ISP而不是承担责任。英国2013诽谤法使我们从现实合理性方面审视我国网络诽谤立法及ISP现状,据此提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修改意见及我国将来的网络诽谤立法或司法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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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建立--兼论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我国版权法中明确将作品的众多利用方式,例如复制、传播和改编等等,列举为版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且没有法律豁免,对版权作品实施了专有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就会构成直接侵犯版权。但是,版权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此。有些当事人虽然没有亲自从事复制、传播或改编等直接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他们与直接侵权行为或者直接侵权人的关系,也应当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就是侵犯版权的间接责任或者称为问接侵权。根据国际版权界主流观点,间接责任主要包括辅助侵权和转承责任两种形式:辅助侵权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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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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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彦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3(5):29-35
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多领域技术融合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经济已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业态,给诸多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影响。"互联网思维"是对在当下较为流行和影响力较大的一些商业经营模式和特征的概括、提炼和总结,即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科技迅猛发展并广阔运用的背景下,运用好互联网的理念、价值、技术和方法来指导创新、改进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的一种思维方式。将"互联网+"融合应用于加油站建设与运营,创新出了智慧加油站。通过搭建智能化平台,实现了传统加油站不能实现的、满足互联网时代客户体验式、便捷化、智能化和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从而促进了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品牌形象提升,服务业绩提升,管理模式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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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十年间国际互联网上侵犯版权事件,从美国大学生莱马奇亚(Lamacchia)的“无罪释放”到香港公民陈乃明的“罪名成立”,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网络侵犯版权,从众说纷纭趋向舆论一律,从宽待弱势趋向严格责任。有关案件涉及到侵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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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115-120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作品复制和传播方式的巨大变革和由此形成的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严重威胁,著作权保护机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如在难以追究网络中众多个人侵权者责任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中第三人责任(间接责任)制度得以迅速地确立;为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法又引入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但这两种新制度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著作权是否过度扩张、是否影响高科技发展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担忧。同时,数字技术也改变了原有的著作权许可方式,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正在形成之中。本组论文对这些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独到见解。无论读者是否赞同其中的结论,或许都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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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集是我决意常去的地方。去年10月第一次去沙集前,我看过一些有关沙集的材料,但实地所见还是大大震撼了我,也震撼了同行的学者、同事和一些当地干部。仅仅两个月后我又去沙集,竟又目睹了许多的新事大事:酝酿多时的沙集镇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了,设点的物流公司又增加了,第一家网商服务商进驻并开始服务了……一切都在以令人炫目的速度推进,沙集网商正在一条前所未有的大道上飞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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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80-87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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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收看节目和传输作品的方式,但新的技术却引发了版权人与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之间的版权大战。美国的"Cablevision案"和"Aereo案"体现了云计算技术对版权传统法律规则的全新挑战和诘问,两案的共同焦点都在于判断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是否侵犯了公开表演权。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判决的"Aereo案"中,认定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Aereo符合"表演"和"公开"两个要件,实施了版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审视两案的技术背景和所适用的规则,对于我们了解高科技条件下版权法的发展脉络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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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原告厦门雅宝公司于1992年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办公设备维修等。1998年2 月7日,原告厦门雅宝公司注册并获得“雅宝”文字商标注册证书,证书号为第1157977号。该服务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38类,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图像传输,计算机终端联络,信息发送设备出租,电讯发送,信息传送,电子邮递,电缆电话联络业务。2000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