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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未遂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19)
本文主要围绕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研究了相关学说,结合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和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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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也有论者认为,未遂犯是危险犯。本文指出,其实危险犯和未遂犯是两个在不同范畴下使用的概念,危险犯是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未遂犯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分类,它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而已,而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关系,即危险犯也存在着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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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介绍1982年 4月 10日下午 ,被告人陈新在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听到女儿哭声 ,出来见她扑倒在地 ,便将其抱起 ,发现其脸上、嘴上都很脏 ,于是怀疑是站在女儿旁边的杨红 (男 ,4岁 )推倒的 ,沉便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将杨红推倒在地 ,头部碰到石头上 ,杨扑下去脚蹬了几下。沉将女儿的脸部擦干净之后转身看见杨仍然扑倒在地 ,就将杨抱起 ,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 ,并听见杨的喉咙里像打鼾一样响了一声 ,且脸色苍白 ,四肢瘫软 ,不哭不哼。陈害怕承担刑事责任 ,就将杨抱进自己的猪屋 ,然后将地上有血的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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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人格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 ,而在于该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的 ,只能从行为后所查明的行为时所具有的事实 ,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来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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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但都存在问题。其中客观危险说无法认定未遂犯中的具体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具体危险说则有滑向主观未遂论的“危险”。因此实践中的判决结论多数是合理的,只是其论证理由需要理论加以提升。就未遂犯的成立范围而言,以印象说为基础的重大无知标准具有合理性,就未遂犯的着手认定来说,优先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并将故意作为判定的重心具有必要性。上述观点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立场,同时又完善了其说理上的不足,是较为务实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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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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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述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部分修正草案,于2005年1月7日通过,2月2日公布,将于2006年7月1日施行。这次刑法条文修正的幅度比较大:总则部分修改61条,删除4条,增订2条,计67条;分则部分修改15条,删除7条,计22条。修正的指导思想是“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即对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或高危险的犯罪人,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与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采取“宽容的刑事政策”。修正的条文,涉及相当重要的规定。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总则某些修正的条文加以介绍和评论。一、罪刑法定主义和溯及力问题(一)罪刑法定主义台湾地区刑法(以下仅称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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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一直作为可罚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着。但由于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不能犯的有关规定,故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均缺乏"规范"基点。在不能犯是否入罪,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处罚等问题上学说林立;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不能犯的处罚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综合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应在刑法第23条第2款中以"但书"的形式增设不能犯条款,同时通过对不能犯行为的描述间接说明不能犯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