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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有的死因调查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缺失,所以,近年来非正常死亡案件常常引发公共舆论的热议乃至质疑.从死者家属对死亡结论的认可过程看,存在一个由死者亲属与可能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的纠纷转化为死者家属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异化”过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以法治思维为引导,积极借鉴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系统规划、科学构建,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情的死因查明、认定制度.构建这一制度的关键就是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司法化,即由人民法院审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死因调查权辅助于死因认定权,可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构建死因查明和认定制度,应主要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界定、适用死因查明、认定程序案件的基本条件、死因查明和认定程序的当事人及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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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长沙两级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4495件,其中,一审4108件,二审387件。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4450件,结案率99%。由于著作权的主体日益广泛,侵权方式渐趋多元,侵害著作权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占比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比九成,该类案件主要涉及侵害音乐、美术、影视等作品或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系列案件数量较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方式和侵权主体广泛,权利人批量提起维权诉讼由此产生的系列案增加。三是电子证据广泛适用导致事实查明难度增大。几乎所有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都涉及电子证据,涵盖数码照片、电子底稿、电子邮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各类形式。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技术性较强,容易因软硬件系统的故障或者人为因素遭到损毀、删改,容易被伪造且不易被识别,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也成为审查判断中的难点,法院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四是客体类型多样。客体类型除涉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传统客体类型案件外,还出现了口述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新类型案件。五是电子取证方式多样。权利人的取证方式由传统的公证取证逐步多元,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电子取证存证平台取证等。现选取1件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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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司法是否公正,审判结果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民事诉讼证据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点,才有作为证据的可采性。所谓非法证据,根据《诉讼法大辞典》,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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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困境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妮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186-192
为使中国国际私法摆脱当前司法实践困境,需要反思国际私法学科特性与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特殊历史,对中国国际私法实践中最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剖析,即涉外法律关系的判定、冲突规范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确定和外国法的查明,并对未来国际私法立法走向做出预测。功能型国际私法为我国国际私法发展之趋向,我国未来立法必须在上述四个环节制定科学、严谨的规定,且应改革司法机关人才任用制度,形成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之间的联动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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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辅的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但该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弥补了现行立法的不足.该司法解释针对涉外民商事合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通过对该司法解释中特征性履行方法和外国法的查明等靓点的分析,认为该规定在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禁止法律规避之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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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震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1):22-24
专家意见书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注目。本文认为 ,其法律性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场合下 ,专家意见书可能是意见证据 ,可能是起诉状的一部分或者答辩状的组成部分 ,也可能是外国法查明的辅助方法。本文对这种情况分别作了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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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笔者认为 ,域外法的查明属于特殊的事实范畴 ,主要由当事人举证 ,法院在必要时亦可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在查明域外法时 ,当事人或法院除了选择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193条规定的 5种途径外 ,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途径。法院可以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的情形是 :当事人拒绝或者未能提供域外法的 ,或法院虽尽勤勉义务仍不能取得有关域外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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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的意义和作用何在?此问题不加以明晰就会导致程序的外部滥用,而这一滥用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已经显现。以笔录、告知这一程序为例,在笔者所在公证处,2013年法院前来调取遗嘱公证卷宗材料的情况多于往年,凡笔者接待都会问法院的同志:"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有什么问题吗?"回答一般是:"需要通过笔录或录像进一步查明事实"笔者多少有些不解,作为证据的公证书本身不就应该被认定是一份效力极强的证据吗?针对这一误解,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公证程序的作用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作用不同,不在于外部对抗而在于内部规范。笔者将分两个方面予以初步解析,以期抛砖引玉。第一,什么是公证程序?一方面,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公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巨大差异,司法活动中所强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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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专家因过错出具错误外国法意见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查明错误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有当外国法专家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专家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出具外国法意见的专家,不得通过约定预先排除其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