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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司法调解的公正性。这一原则当下正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我国是以法院为中心规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院调解并非诉讼上的和解。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任务的手段,加之当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调解结果以及调审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这一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法院立案调解、对事实存疑案件调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为否定该原则的理由。除非将法院调解置换为诉讼上和解,否则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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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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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跨国交易也越来越多,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我们逐渐可以发现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在立法方面仍有不足和缺陷。随着各国间交流的增加,涉外纠纷也不断增加,我国法院就必须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的查明是正规适用外国法的前提条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在立法方面仍有不足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查明责任归属模糊化、查明途径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滥用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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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1)
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问题的查证关系到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庭审效率。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技术问题的查证主要有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三种制度,这三种制度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与之相关的质证、认证程序也不完善。因此,有必要从实体规范层面上分别分析这三种制度的立法缺陷、制度运行障碍,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从案件繁简分流、构建专家论证程序、规范庭审质证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查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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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随着我国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而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存在基础,对外国法查明制度法律化的趋势日益凸显。2011年、2013年颁布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中都涉及了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制度构建的不周延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社会性问题导致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与实践的错位成为取得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诉法突破的关键性问题。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为视角,以201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研究、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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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财产的难查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为此,各国基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确立了相应的被执行财产的查明制度,即申请执行人提供型、被执行财产申报型、检察机关情报收集型和执行机构主导查找型。在我国,为了有效地查明被执行财产,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应合理分配查明的责任、扩大查找权利;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为被执行人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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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难”的法治背景之下,本文通过比较几个主要法域中关于民事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认为强化民事制裁措施、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和加强协助执行人的功能作用是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效果的三个有效途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规,能够在现有政治经济架构条件下尽可能的缓解当前民事“执行难”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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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立法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1988年《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93条虽然列举了外国法查明的五种途径,但封闭的列举模式和不合逻辑的表述导致了司法解释的诸多疏漏。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虽然也有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的合作机制,但因缺乏相应的国内实施机制而无法落实。制度的遗缺给司法实践中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运用带来了诸多困扰。为应对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的不足,我国的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定应借鉴欧美国家的合理经验,采用开放列举模式,充分吸纳各种有效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终建立一个模式开放、方法多元、程序规范范的外国法查明方法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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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不依法律规则而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从而使友好仲裁能够得以进行,这就直接牵涉到了友好仲裁的价值问题了。此外,友好仲裁能够逐渐从各国仲裁法中发展起来,从一统天下的依法仲裁之中独立出来并占有一席之地,这同样牵涉到友好仲裁的价值问题.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价值取向出发,对友好仲裁的效益价值和公平价值作了阐述,并着重对影响友好仲裁价值取向实现的查明事实、公平原则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