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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大诉讼法又开始进行新一轮的修改,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被学界争论已久的概念又成为了争辩的焦点。有的学者重新提出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对此观点,第一、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第二,法院的查明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第三,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度不是法院在没有履行证明责任后的不利后果。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法院为何不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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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酉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75-82
通过精准立法与制度创新可以吸引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大湾区内地法院作为商事诉讼首选优选法院。能否吸引大湾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因素之一,便是该地法院能否成功适用其协议选择的外国法。对于大湾区外国法查明问题,除根据政策指引和查明规范不断完善外,建议大湾区内地法院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时能充分贯彻“法官知法”“最大努力”原则,从而破解大湾区外国法查明之困境,为大湾区内地法院建设成为大湾区商事优选地法院提供动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