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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张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9):30-31
正当防卫与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均做出了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两者的概念有着相似之处。在处理日常的民事纠纷中,很容易混淆。因此,研究正当防卫与侵权行为的关系,理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不但是民法研究理论上的需要,更对现实中处理民事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2.
自最高法第十八批指导案例公布以来,许多学者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有了较充分的讨论,对防卫限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然而,防卫时间这一重要因素却长期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模糊的刑法原文进行适用,在适用时产生了较大偏差。为此,我们以盗窃案件作为切入点,阐释在盗窃案件中防卫时间的重要意义,提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错误,进而对盗窃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对盗窃的预备、着手、既遂进行考察,以厘清盗窃案当中的“不法侵害”时间,进而在盗窃案当中通过防卫时间这一要件对不法行为人风险与防卫人风险进行考量,最后得出盗窃案当中防卫适时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3.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5):54-61
防卫挑拨中防卫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正当防卫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通说一般否定挑拨防卫中挑拨者具有防卫权,理由往往有二:其一,挑拨者完全是出于加害的意思而实施反击行为,主观上欠缺防卫意思;其二,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考虑而限制挑拨者的防卫权。但是,无论是立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亦或是从防卫意思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务部门处理防卫挑拨案件意欲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言,司法实践中这种完全剥夺挑拨者防卫权的做法,是不值得赞同的。故而,为了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规范目的和制度价值,需要对防卫挑拨的具体情状作出区分,并根据防卫挑拨的不同情状有限地赋予挑拨者以防卫权。 相似文献
104.
最近一些年,公众对生命伦理开始关注起来,哈佛大学公开课的有关视频,《洞穴奇案》《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你会杀死那个胖子吗?一个关于对与错的哲学谜题》等书籍都译介到国内,引来不少讨论。2019年,随着张华入选“新中国最美奋斗者”,这位跳入化粪池营救老农而牺牲的第四军医大学学生,再次成为舆论的热点。大众的结论没有变:大学生救老农,从精神上看,是非常值得的。 相似文献
10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06.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在得使用枪械时,仍应基于急迫之需要,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以防止滥用枪械而侵害人民权益。“最高法院”2016年台非字第88号判决与其历审裁判,便认为通缉犯拒捕遭员警对空鸣枪示警,仍不理续踩油门迅速以顺时针方向倒车绕过员警欲逃离现场,此时员警在使用枪械未选择对通缉犯侵害最小之方式,即率而对人下肢连开3枪,用枪之方式逾越必要程度,致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与侵害之法益轻重失衡,不得以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惟其逾越必要程度用枪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但有误认有不法侵害之情事存在,符合误想防卫情形,最后认定欠缺罪责故意但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然判断员警用枪是否过当?应先从使用警械的法律授权条件观察,若属正当法律授权的范围,且其使用行为也遵守诫命上的要求,则其行为便属正当行为,纵使所生之侵害结果,非属预期,仍不能倒果为因而科以刑责,否则所谓依法令之行为不罚,将沦为空谈。况且判断是否逾越法令之授权,应从身历其境“理性警察”的行为作为判断基准,结果仅是参考辅助作用之一而已,而非已后见之明判断。是以,本案之判决,仍有检讨之处。 相似文献
107.
<正> 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当防卫属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之一,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无疑这两种主张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刑法学领域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亦同)。对待同一问题,其视角或侧重面相异,往往就会导致形成不同的学派。不仅如此,作为刑法理论还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反应出,其理论 相似文献
108.
109.
对我国传统正当防卫观的反思——兼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8,(1)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我国传统正当防卫观未能正确反映这一立法的宗旨。如在理论上以“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联;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使防卫人在不法侵害面前软弱无力;在司法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等。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条件。我们应当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这一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10.
陈文昊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1):73-79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大相径庭。在英美法系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采用主观标准,以行为人为视角,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构建体系。英美法系主观化标准的引入有利于弥补大陆法系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防卫限度为例,行为过当说、结果过当说、二重标准说各有不足,究其原因,大陆法系在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上均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因而机械生硬。除此以外,客观标准在对假想防卫主观心态、未成年人防卫限度等问题的解决上捉襟见肘,引入英美法系主观判断标准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