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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相似文献   
952.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程序法规定的缺失,导致诉讼救济渠道不畅、法律保护不力,且存在着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立法不宜走得过急,而应先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起诉条件问题,即设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再逐步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953.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法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一直末达成共识.制度缺陷和理论争辩使民事抗诉制度陷于存与废的纠结之中.民事抗诉制度仍有存续的必要;强化之路在于民事抗诉权与刑事检察权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954.
于晓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118-119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认知在在加强,对公共事务及社会事务的参与感也随之加强,民众要求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的意愿也越发迫切.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成为了社会公众对之进行监督的重要对象.大众媒体的快速发展,已经渗透了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关注的重要媒介.民事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有着极大的兴趣.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就本质来讲,其价值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所以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审判,对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及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媒体审判自身具有的特定及运作方式,加之对大众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立法缺失,实践中媒体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利于审判公正与中立.本文从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关系及媒体审判的功能方面,进行进一步阐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5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法学论坛》2012,(4):130-137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956.
吳兆祥 《中国法律》2012,(5):16-20,72,77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改条文近100处,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诉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957.
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法律处理,经历了民国时期以查明过失进行刑事审判为主,新中国成立后首先以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卫生行政处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基础,而后逐渐回归到民事审判以查明过错作为判断侵权责任的发展历程.“医疗事故”概念也经历了从新闻语言向卫生行政管理性语言、卫生行政法规语言以及刑事、民事法律语言转变的过程.作者认为随着现代民法思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回归,医疗事故观点将逐渐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淡化和退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将向依靠民事和刑事诉讼、仲裁、多元协调调解机制等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58.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959.
温树斌 《河北法学》2012,(2):187-19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法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一直未达成共识。制度缺陷和理论争辩使民事抗诉制度陷于存与废的纠结之中。民事抗诉制度仍有存续的必要;强化之路在于民事抗诉权与刑事检察权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960.
王鸿晓 《人民司法》2012,(17):28-30
案例:被告人甲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甲对刑事判决部分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甲又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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