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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孙一平  史金鑫 《法制博览》2023,(28):148-150
在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的战略背景之下,航空安全也成为我国国家安全保障工作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由于民航运输的特殊性,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对民航业产生了严重影响。从犯罪学视角分析危害航空安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以看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的成因主要分为犯罪人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个方面。结合民航运输的行业特点,应该从民航治理层面、个人预防层面以及法律规制层面,构建预防与治理体系,将干扰航空安全秩序的行为数量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52.
《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指向的主体、涵括的范围都不明确,具体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论。对提出防控措施的主体不能拘泥于"卫生防疫机构"的字面含义,疫情期间,以工作组或地方政府名义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视为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刑法》第330条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问题,对于法条竞合,运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规则可以解决适用难题;但在第330条与第397条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下,依据择一重罪论处原则无法准确适用相关罪名。此时,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3.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54.
梁健 《人民司法》2020,(10):28-31
打击涉疫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疫情期间的重点工作,打击重点应该围绕有关传播新冠病毒及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涉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在定罪中,应当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律适用条件及对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妨害防控行为如何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严把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  相似文献   
55.
速览     
《方圆》2020,(7):4-4
微新闻01青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青海省湟中县法院3月17日公开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1月16日从武汉返西宁,1月19日到本村卫生室以感冒为由就诊,向村医谎称返宁40余天。其间,苟某不居家隔离,随意走亲访友。村委会进行排查登记,苟某也未按要求登记,仍谎称回家40余天。1月30日,苟某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村民900余人隔离,3人确诊。这是疫情期间青海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相似文献   
56.
5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存在不同的争议,选择不同的主观罪过会产生不同的理论结合路径。采取犯罪结果分层论能够澄清行政犯的罪过判断要素,通过区分定罪结果与量刑结果辨析质与量的双重定罪标准,确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同时结合“权益保障型”法益、“制度依存型”法益解释论的分析路径,解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素,建构分析法定犯的范式模型。  相似文献   
58.
59.
周向阳 《求索》2011,(10):233-236
乾隆间,邪教活跃,政府的对策日趋严厉。首先,把邪教案件由普通性犯罪上升为政治犯罪,依反逆律重处;其次,改变过去案发才查拿的做法,要求各级官府平时积极主动查访缉拿,一旦案发,则要求严索穷追,严刑重惩;第三,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强化社会控制,构建预防邪教犯罪的机制。严厉的邪教对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对策过于严厉偏激,失之康熙朝的宽仁和雍正朝的稳健,这使乾隆朝治理邪教的实践充满血腥和暴力,结果不但没能有效控制邪教,反而造成社会恐慌,诱发多次邪教起事。  相似文献   
60.
西尧 《奋斗》2008,(9):61-61
《资治通鉴》第176卷有一段关于文风的记述,说的是隋文帝的“壮举”。隋文帝杨坚当上皇帝后,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国的公私文书都务必行文朴实。泗州刺史司马幼之的文章奏表写得很华丽(估计有堆砌词藻的嫌疑),结果,隋文帝把他交给司法部门治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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