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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伟大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中国伦理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发展。伦理学是以道德为特定研究客体的科学。考察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其不同的伦理道德。因而道德的发展在各个历史阶段也就呈现出不同的道德规范。中华民族的道德沉积深厚,乐于并善于从德性的角度来定义人生,赋予整个民族乃至每个人厚重的历史感和道德感。奉行“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宁可毁人,不可毁誉”、“宁可穷而有志,不可富而失节”;信守“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倡导“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民族在古代社会里的最耀眼的闪光点。伦… 相似文献
932.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和“协助”的方式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中。当前实务中对于“自洗钱”的认定仍存在难点,其中针对自洗钱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区分、洗钱罪的主观心态和自洗钱者与他洗钱者所形成的共犯问题是争议所在。具体而言,对于自洗钱和事后不可罚的区分应从侵害法益进行区分。对于洗钱者的主观心态可综合全案基本事实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进行间接认定。对于共犯的认定依不法和罪责轻重去认定和划分主从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933.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必须依靠法治建设。解决高校档案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是保证档案工作有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不断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协调法律法规关系,提升档案队伍素质。唯有这样,才能促进依法治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为高校档案的管理与服务利用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34.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旨在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材料的改进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被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涉及材料的实用新型是保护客体判断的重要部分,本文结合涉及材料相关案例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客体进行探讨,期望对实践中依据该条款进行的专利审查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35.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936.
取得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价值分析即说明了这一点。而对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客体范围的探讨说明其在我国民法上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937.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938.
行政执法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其实质是特定的利益关系的损益。受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的利益,主要有三种:其一,以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秩序、安全维护为内容的一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或称公共利益);其二,纳入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对人的利益;其三,与行政执法主体或相对人有牵连的第三人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利益观就是价值观,它是主体对于作为客体的各类利益所作的评价和选择。上述三种利益在执法活动中都不是孤立存在,它们相交织形成特定的对立统一关系。行政执法主体的利益观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主线, 相似文献
939.
本文指出了“被认识”问题在今天的普遍性和紧迫性 ,主张把“被认识”作为一个认识论的基本范畴加以研究。同时说明了研究这一问题的具体科学基础以及这一问题需要研究的基本内容 :自觉发挥认识客体的能动性 相似文献
940.
行政问责制中主客体关系的平衡——基于委托一代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行政问责制的基本问题,二者关系的平衡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整体运行效果至关重要.对行政问责主客体平衡问题的考察,可从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视角展开,行政问责主客体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是行政问责主客体之间通过以行政责任为具体内容的政治契约或管理契约,在委托一代理式的良性互动中共同保证行政责任有效实现的机制.正是公民-政府、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行政领导-一般公务员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失衡导致了行政问责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失衡.对此,可从规范问责主体与客体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思路出发,通过构建作为委托者的问责主体对于作为代理者的问责客体进行问责的有力依据、有效途径和有利环境,来实现行政问责主客体关系的平衡,进而促进行政问责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