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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832.
833.
法眼天下     
上海拟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最高可达5万元。据了解,当前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庭涉法上访增多,原因之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经济赔偿,有些被害人致死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影响家庭,生活困难。  相似文献   
834.
《法律与监督》2007,(6):63-63
近年来,大渡口区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绿色诉讼快车”,“恢复性司法程序”以及以关爱“三个一”为核心内容的法制教育和矫正跟踪等办案规则及程序。该制度施行以来.已经收到较好的成效。  相似文献   
835.
《精神文明导刊》2005,(10):46-50
这是一起乍听起来让人不可思议的强奸案:三名被指控犯强奸罪的嫌疑人都是刚满16周岁的中学生,其中两名还是女生,受害者是他们的一名女同学,也刚满16周岁。案件发生在下午上课期间,三人逃课后在自己班级隔壁的空教室里实施了犯罪,而让人感到讽刺的是,当时他们的班里正在上法学课。8月15日,  相似文献   
836.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837.
周君 《天津检察》2008,(6):32-33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由此可以得知,无罪推定是在假定被告人无罪的基础上,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相似文献   
838.
各国的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诞生于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之后,美国各州、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美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之后少年司法制度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尽管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波折与坎坷,包括废除少年法院的争论风波、80年代出现的对少年的严罚政策,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控制未成年人,但是这一切都抹杀不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历史事件的分析,透视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未成年人保护。  相似文献   
839.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其焦点在于“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或者是罪与非罪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但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侵害了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840.
黎宏 《检察风云》2010,(3):65-65
在刑法当中单独规定“律师妨害作证罪”的做法不仅举世罕见。而且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法理,有职业歧视之嫌。本来,妨害作证或者伪证之类的犯罪。除了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可以实施之外。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之类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实施,这一点,在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该条第3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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