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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辑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该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也发现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还将进一步增多。如何对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正确理解并加以实施,如何进一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成为审判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特约破产法专家和资深法官对相关实体、程序问题联系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希冀为一些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并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 相似文献
103.
104.
本文认为公司减资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进行通知、公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否则,极可能会被认定为瑕疵减资。一旦被认定为瑕疵减资,参照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仅是形式减资,没有实际收回减资款,则公司未因减资而降低债务清偿能力,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非因股东瑕疵减资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因瑕疵减资而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5.
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企业的运营发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必须保证企业经营行为合规。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企业陷入发展困境,最终面临破产。企业破产后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对企业职员与债权人的利益都产生了较大侵害。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出台了《企业破产法》用以界定面临破产的企业、银行等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解决企业破产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落实金融债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处置。本文对金融债权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企业破产的角度分析金融债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企业破产法》提出了规范化的处置方法。 相似文献
106.
107.
108.
109.
卢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2):36-40
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中,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应当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从解释论上讲,无论是通过法律解释抑或法之续造的方法,均得不出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是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对抗要件这一结论。从立法论上讲,该通知不管是作为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因此最终的条文应该是立法选择的结果,法院不能舍近求远。 相似文献
1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