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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要件,其表现形式应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要件采无资力说的根本原因在于债权—民事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财产的法律构造,采特定债权说更强调了债权与其标的物之间的密切关系,债权的效力直接及于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可以将效力范围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收缩至该特定物本身。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应区分情况而作不同的解读。 相似文献
172.
173.
本文借鉴《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将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分为完全涉他效力事项和限制涉他效力事项两类。所谓完全涉他效力,是指该事项的发生使得连带债务完全消灭,此时,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因任一连带债务人为消灭债务的行为而归于消灭。所谓限制的涉他效力,多发生在个别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形.该事项的发生并没有使连带债务完全消灭。 相似文献
174.
■案号一审:(2009)锡破字第9号【案情】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信银行)。被申请人: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 相似文献
175.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7):34-37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宁政办发[2013]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6.
公证业务的创新.我觉得有以下具体三个点可以考虑:第一是提存业务。目前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部门仅有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提存难办.业务不断减少。并有被其他部门类似业务代替的现象.完善提存公证事务.发挥公证在提存中的作用.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提存公证业务分为清偿类提存和保证类提存两种.保证类提存公证的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相比之下.清偿类提存公证的业务量则非常的少。 相似文献
177.
案情:刘强向朋友蔡丽娜提出要借款2万元,蔡丽娜应允。2012年8月29日,刘强在广州出差,便口头委托在贵港市的姐姐刘洁帮他代收蔡丽娜的借款2万元,并代写一份借条给蔡丽娜收执。借条记载:今借蔡丽娜人民币2万元——刘强。在此之前刘洁、蔡丽娜两人互不相识。收下借条后,蔡丽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农银自助宝转账2万元到刘洁的农业银行卡上。之后,蔡丽娜多次向刘强、刘洁追 相似文献
178.
谭阿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222-225
在2006年人大的立法规划中,新破产法草案如能通过审议,将要很快颁布和实施。其中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在立法过程中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劳动债权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是职工在破产法上应享有的重要权利。但是草案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劳动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没有法理依据对其支持,更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不符。 相似文献
179.
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0.
一、导语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证监会及国资委在方案中规定,以股抵债中的定价基础,应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的价格,同时强调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一般股权转让,而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并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股抵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