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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的发展历程与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相似,初期劳动债权清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随后发展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直至新《企业破产法》出台,在此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在此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定仍然不够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再次修订破产法时应确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待劳动债权清偿完毕之后再进行清偿,与此同时,稳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地位,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的地位,以及在担保权标上的限额,避免劳动债权优先权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282.
《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得否向相对人直接请求等基础问题仍存争议,其根源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中破产外撤销权的制度定位尚未被充分探讨。民法典评价“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英美法系发轫于欺诈转让法的可撤销交易制度以公平合理对价为规制中心的思路相合。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缺省规则,可分为打击低价(及无偿)转让侵害债权及偏颇清偿侵害债权两项子类型,它们有着部分相似的事实构成和相似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38—542条有着高度弹性的解释空间,低价转让损害债权重在考察交易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偏颇清偿则重在诈害意图;“撤销”原则上宜解释为相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且承认相对人及后手受让人基于支付公平合理对价的抗辩权以维护交易安全;破产外救济的定位决定了债权人应享有针对相对人的直接权。债权人撤销权作为规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基础规则,值得充分发掘。 相似文献
283.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284.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