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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一)政务信息公开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动态信息公开得更不到位。政务信息公开对于即时的工作动态.尤其是单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动态信息则公开得很少。这就使得看似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处在相对隐密的状态下封闭运行.游离于公众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视野之外.形成涉案信息在流向上的隔断.直接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罪案涉案信息及时有效的充分获取。  相似文献   
123.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在查办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些不法奸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超量使用亚硝酸钠、勾兑地沟油等案件纷纷被媒体瀑光,一些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却鲜有被查办的案例。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渎职犯罪的事实,却难以  相似文献   
124.
黄洪波 《法制与社会》2011,(28):74+76-74,76
本文从治安员邝某,刘某驾车追赶无牌摩托车造成他人死亡一案为切入点,列举对本案定性的两种不同意见,并阐释了邝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并就渎职犯罪主体构成要素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125.
船舶交通服务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中心是交通主管机关为增进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组织设立的监管与服务系统。近30年来,各地VTS系统硬件建设与技术破解能力日新月异,相比之下软件管理和职务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滞后。VTS值班人员的渎职犯罪风险伴随水上交管失控或失误事故而逐渐升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介入使该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得不注入刑法思考。VTS值班人员具备渎职犯罪的身份条件,其职务过失理论上属于监管过失,但是,职务的懈怠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玩忽职守罪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依据大陆法系刑法的"依赖原则"和"被允许的风险"之理论,VTS值班人员的职务过失在客观归责环节可阻却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6.
渎职罪主体解释回顾及立法建言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暴露出其立法缺陷:1 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冲突;2 刑事法网不严;3 立法不明确、不准确造成实践中的困惑,致使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立法机关应适时修改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127.
浅论渎职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逢渲 《学理论》2010,(27):157-158
通过对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立法状况的回顾和与部分国家、地区渎职罪立法比较,当前我国渎职犯罪主体法律规定的缺陷表现在:一是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存在较大漏洞;二是渎职犯罪法条过于细化,条款比较烦琐;三是部分法条的犯罪主体与实践中行为主体不符。我国立法应将渎职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对现行渎职罪的罪名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28.
129.
董王超 《中国审判》2012,(11):80-83
参加亲友的喜宴,亲朋满座欢聚一堂,可谓是喜上眉梢,不料在用餐后却出现了79人不同程度的头晕、上吐下泻、发高烧等症状,给赴宴者带来了身体的不适。对于这起多人食物中毒事件,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食品监管渎职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任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30.
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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