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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董王超 《中国审判》2012,(11):80-83
参加亲友的喜宴,亲朋满座欢聚一堂,可谓是喜上眉梢,不料在用餐后却出现了79人不同程度的头晕、上吐下泻、发高烧等症状,给赴宴者带来了身体的不适。对于这起多人食物中毒事件,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存在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食品监管渎职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任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32.
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相似文献   
133.
刑法分则中有5个条文涉及到"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条款,宜采取类型化的方法论加以解释。人身危险犯罪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仅仅是一种指示性条款,意在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不要忽视其他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条款。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当承认有条件的重法优先说。两类罪的处罚不协调根源于司法解释数额规定的不统一,但由于司法解释并非立法,因此如果司法解释不合适,司法者应当发挥能动性,根据正义观念以诈骗罪为准统一入罪数额。渎职类犯罪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当引入量刑反制定罪的思维模式,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和特殊类型渎职罪时,原则上应以特殊类型渎职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以特殊类型渎职罪论处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时,由于渎职类罪名侵害的法益单一,且没有理由认为特殊类型的渎职罪属于封闭的特权条款,所以可以径直以普通渎职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4.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35.
中意两国渎职罪刑事立法有一定可比性.意大利渎职罪的立法体例布局合理,罪名详细完备、主体宽泛且界定明确,突出惩治贪污罪、索贿罪、不作为渎职罪,尤其重视惩治司法渎职罪,对渎职罪的处罚注重财产刑、资格刑等,在形式和内容上的许多特点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中意两国有关渎职罪的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就我国渎职罪的立法完善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36.
刘阳 《犯罪研究》2014,(6):88-94
共犯的从属性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无身份者构成司法类渎职共犯的理论基础,有利于保持司法类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以及刑罚适用的有序性。判定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犯,应当以犯罪二阶层理论作为判定路径,并区分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有责层面的共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相似文献   
137.
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的作用十分重要。公证法出台之前,我国公证机构一直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证员犯罪也一直被视为渎职犯罪。2005年公证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公证员是否仍然属于渎职犯罪主体,争议很大。近日,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典型案例,就公证行为、公证机构的属性,公证员是否渎职罪主体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8.
现行刑法分则第九章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渎职罪,共有23个条文34个罪名。其中,现行刑法典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有关渎职罪的部分规定,但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涉着渎职犯罪的定罪问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含义,只是在《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就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的几个问题予以论及。  相似文献   
139.
渎职罪问题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负有相应职责,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是渎职罪主体。危害后果是绝大多数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渎职罪的量刑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除了过失渎职犯罪外,都可以成立渎职罪的共同犯罪。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不能成立渎职罪。  相似文献   
140.
现行《刑法》将渎职罪单列一章,把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法学界、司法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概念一直存有争议,鉴于此,亟需从立法、司法上予以修正或解释,以解决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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