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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论玩忽职守罪之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玩忽职守罪的本质所决定,该罪的直接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责任制度,其行为方式只表现为不作为。从主观方面分析,该罪既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42.
4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关键在于把握其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时的适用原则这两方面,然而英罪名和法定刑仍须完善.  相似文献   
45.
2011年11月,媒体曝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海发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料,随后,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该区5名市场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其中2人被执行逮捕。[1]这是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此案件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相似文献   
46.
"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应当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与"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则不宜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要彻底搞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几个问题。从两高司法解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  相似文献   
47.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48.
《刑法》第397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而是一种重法适用的指引和提醒,属于注意性规定;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以及行为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转用普通渎职罪定罪处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竞合,必要时可将滥用职权的行为事实评价为玩忽职守罪;特殊渎职罪之间存在广泛的竞合,竞合时从一重处罚;渎职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从一重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49.
渎职行为,是《刑法》中渎职罪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说,渎职犯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和变质现象,其本质就是对权力运行与责任的背离。对渎职行为的类型加以研究,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理论困惑,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50.
蒋毅 《学理论》2009,(20):190-192
渎职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的职务性犯罪,相比其他刑事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职务特征,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从渎职罪的特性分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归入渎职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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