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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管理秩序的刻意追求也许是重庆希望以崭新形象示人的一种方式,但在信息不通畅、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普通的司法事件却往往带来负面的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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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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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余罪”概念,导致对于宣判后发现的同种新罪在司法实践中陷于无法处理的困境。因此,建议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余罪”及其处理规则的条款,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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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本身就是一个要衡量多种利益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犯罪分子不尽相同、犯罪行为也各有特点,这更是给法条的适用带来了困难.在这其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就引起了颇多争议,比如,针对有期徒刑适用数罪并罚规定时,由于对并罚的基准理解不同,引发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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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再审判决对前罪和漏罪重新并罚后,若被告人因新案个罪尚有正在执行的刑罚,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比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将前述并罚结果与新案判决刑罚进行二次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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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漏罪问题是监狱机关经常遇到得问题之一,我国刑事法学界对此研究得不够。罪犯漏罪涉及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许多问题,在实体法方面,主要涉及罪数、数罪并罚和追诉实效等三个问题;在程序法方面,主要涉及漏罪的发现和侦查、起诉和审判、对证据不足的漏罪如何处理、罪犯是否具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