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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12.
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创业者在发现商机与创新商业模式方面的优势越来越明显,而投资人在商业模式上的“外行人”属性越来越明显。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角色的重新定位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推动力。公司的最终决策权仍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传统公司控制权机制,不符合现代公司治理对决策效率的要求。为免除创业者们有“为他人做嫁衣”的后顾之忧,建议“同股同权”原则的适用应限制在物质性决策权方面,如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分红等,而对于那些直接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管理方面的决策权,即管理性决策权应尽量让渡给具有商业智慧与决策能力的创业者们。 相似文献
913.
在当前的数据交易与利用实践中,数据作为关键性生产要素,主要为少数企业所控制,作为用户的个人与中小商家则难以利用数据。为实现数据的公平利用,欧盟试图赋予用户以数据访问与利用权,美国注重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交易,我国则强调对企业数据进行确权。然而,数据具有聚合性、关联性、场景依附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征,确权无助于解决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争议,将数据视为权益混同的聚合型财产,通过行为规制与数据治理实现数据公平利用,是更为合理可行的路径。对于商业主体数据的利用,应强调市场自治与竞争秩序公平。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应从“个人—企业”“个人集合—企业”两个关系维度构建和完善数据治理规则。对于公开数据的利用,应克减平台企业的数据控制权,赋予平台内商家以有限的数据访问与利用权,保障平台内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携带权,以有效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914.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相似文献
915.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竟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相似文献
916.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了资格权的特殊性,并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主张看到了问题,但没有看到宅基地资格权特殊性背后更多的法权逻辑。宅基地资格权应界定为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社区中的一种实现形式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农村社会集体与成员形成的一种新型总有关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封闭的社区中,只有通过资格权,三权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获得有效的活力及合法性。宅基地所有权作为一种集体公有制的法权,其源于集体成员土地所有权的让渡或为保障集体成员生存权、居住权的制度基础。因此,其承载了更多的农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为推动农村社会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权收益,推动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准确定性资格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一步财产权化。 相似文献
917.
治安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类型。治安正当防卫的规范构造既要保持正当防卫制度整体的内在统一性,又要体现治安行政法治的特殊法律价值和功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实践、防卫对象等方面与刑事正当防卫类似,由于存在于治安案件范畴,因此不需要设置限度条件。同时,治安正当防卫的认定还应在常规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判断的基础上着重考虑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918.
调查核实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调查方法不断规范,公益受损事实认定更加精准,但仍存在若干实践运行阻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相似文献
919.
为他人强行防卫等正当防卫适用中的认定争议,体现出探究正当防卫法哲学理据的必要价值。就正当防卫权利保护理据的两种论理路径而言,主张权利义务平衡关系的主观权利论比主张自然状态自助的例外私力救济论更具合理性,但仍然无法说明为国家与公共利益防卫等防卫形式的正当性。法秩序维护理据虽然在超个体的秩序法益基础上说明了为公法益防卫的正当性,但其抽象论证法秩序的逻辑导致内涵空洞化、个体手段化、效果附随化的适用困境。而综合权利保护与法秩序维护的二元论虽然说明力更强,但隐含着将权利与秩序对等并立的立场预设,从而错置二者层级关系,造成论证逻辑同义反复或内在矛盾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实质根据应在权利保护理据前提下,补充社会连带作为正当防卫的全面理据,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容许规范衍生防卫权作为正当防卫的直接依据。 相似文献
920.
尹少成路禹臻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5):23-33
在开放数据中请求删除涉及本人的信息,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多元价值、风险及现存法律规定局限性的分析,提出在当下我国公共服务水平及大数据技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构建个人信息删除权之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的内容设计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主体、权利行使与限制及侵权损害。在权利主体为自然人的基础上应进行适度扩张及构建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双义务主体模式,构建专门数据审查机关及审查标准,以传统经济财产损害及赔偿为基础、以放宽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为突破,将“风险性损害”纳入现有侵权损害应对体系,实现对删除权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