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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本质上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有其深刻的哲学依据、法理依据、立法依据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并未排除片面共犯,将"共同故意"限制在"双向的犯意联络"的范围内,是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完全可以通过创新传统的刑法理论,使本属共同犯罪一部分的片面共犯回归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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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 ,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 ,犯意表示的做出侵害了犯意表示相对人的精神自由权 ,导致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因而构成民事侵权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对精神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因此 ,一方面无法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权 ,另一方面也使我国法律无法对犯意表示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从而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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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实验室中取得不断的成功,在不远的将来人类生活将被脑机接口技术深度改造。输入型脑机行为作为脑机行为的一种类型,将会提升人类的思维能力,改变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实现脑联网络,操控他人的行为。因此,应当从哲学上和法学理论中对输入型脑机行为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依据犯罪行为支配说,从共谋和犯意发起者角度进行解析,确定正犯,划定输入型脑机行为的法律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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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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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毒品犯罪经常以集团犯罪的形式出现,具有人员复杂,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等特点,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对此,侦查人员一直在试图探索新的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这些侦查手段的合法与否一直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技术侦查的调查取证方式,但对于通过这些侦查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效力该如何界定却是一片空白。本文将主要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内容并对我国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做一个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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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频频使用,其本身的合法性在理论上备受争议。从法理和实践角度看,我国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其适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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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彤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1):9-11
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行为与“一星管二”中的行为是不同的概念,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想象竞合犯是数个犯意支配下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因此,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实质上的一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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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网吧遇见与李某认识的被害人陈某,后三人返回陈某租赁房内玩耍。在租赁房内李某与王某通过短信共谋奸淫陈某。李某给王某十元钱,授意王某离开房间在网吧等候。后李某不顾陈某反抗将其奸淫。此后,李某回到网吧告知王某自己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并煽动王某奸淫陈某。王某在李桌的陪同下返回到陈某租赁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