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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中立的概念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中立原则旨在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对特定的信息或数据进行区分对待,保障用户的网络访问权利。然而,一些人认为,网络中立可能会为网络犯罪提供遮护,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成为可能。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探讨网络中立在刑事法律框架下的边界和限制。首先介绍网络中立的概念和原则;其次分析网络中立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并讨论网络中立原则是否应适用于涉及刑事处罚的行为;最后提出有效建议,以平衡网络中立与网络犯罪打击之间的关系,维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利。  相似文献   
182.
冀洋 《法学评论》2022,(4):94-1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量激增,主要源于网络黑产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政策、对“明知”的扩张解释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导向,这联合指向定罪证明的简化,认清“证明简化”需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分析。本罪的“明知”应平义解释为“知道”,不能为降低证明难度而将“应当知道”作为下限。关于“明知”的证明,以经验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证明中断,具有突破法定证明标准的风险,为区隔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及证明标准、被告人“经验抗辩”机会、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均不能简化。基于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本罪的适用应坚持共犯从属性而不能简化为“非共犯”,第287条之二属于帮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帮助之帮助”因与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罚,本罪不应成为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183.
随着“断卡”行动推进,单纯提供银行卡或提供转账等支付结算行为的法律适用渐趋统一。但刷脸行为作为一种新情形,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涉银行卡刷脸行为具体可分为账户识别型、安全认证型、转账交易型三大类型。对于刷脸行为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明晰刷脸行为类型、功能的基础上,区分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不法性和有责性层面,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方法审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84.
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特点及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毒品市场的不断扩大,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人体藏毒犯罪成为铁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人体藏毒有体表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基本形式.铁路人体藏毒犯罪具有携毒人员结构复杂、犯罪组织更加集团化和规模化、毒品运输每年有阶段性高潮、贩毒组织选择站车以及毒品流向相对固定、人体藏毒犯罪隐蔽性高、查获难度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衡量尺度,这使得实务部门在认定此类犯罪上很难把握.为此,根据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对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罪与非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铁路站车毒品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85.
《新疆人大》2009,(8):7-8
2009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  相似文献   
186.
王昭武 《政法论坛》2021,(2):165-179
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  相似文献   
187.
在网络社会的推动下,犯罪参与结构日益从金字塔式的阶层结构转向链式的扁平结构,从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都需要作出回应。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规范演变,不少学者理解为"共犯行为正犯化",但是从其参与行为的结构出发理解为"正犯行为共犯化"更为妥当。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有中立帮助行为说、正犯化的帮助行为说、量刑规则独立的帮助行为说和累积犯说等观点的理论争议。应将该类行为理解为正犯行为,并从独立性和参与性两方面明确其行为性质。  相似文献   
188.
法治故事     
拉人进坑网红主播难逃刑罚2月5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事情要从一场直播说起。小学生黄某在观看游戏直播时,为了领取免费游戏皮肤进入了主播推荐的QQ群,进群后群主告知需要使用父母手机辅助验证才能领取成功,黄某便用其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扫群主发来的收款码、代付款码等。当黄某母亲发现时,其账户已被骗取现金近4万元。  相似文献   
189.
郭玮 《法学杂志》2020,(1):119-131,140
作为各类网络“黑灰产业”的源头,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具有行为原子化、推定的“恶意”、原因力的间接性、侵犯法益的广泛性等特征,亟需刑法规制。累积犯理论依据“真实的累积效应”,将轻微不法行为纳入抽象危险犯的规制范围,与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相契合且为规制后者提供了理论支持。立足于网络社会特点及语用学的发展,通过对刑法解释进行“去中心化”的网络改造,可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更加灵活。对“明知”与“犯罪”的阐释应跳出传统语义的窠臼,扩张至“推定明知”与“不法行为”,进而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法立法的效用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0.
11月21日,宝山区人大常委会赴区检察院就落实《关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及2011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希望区检察院进一步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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