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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公司成立无效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成立无效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薄弱环节,通过对两大法系公司成立无效制度进行立法原则和微观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立法提供合理的借鉴依据. 相似文献
262.
武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63.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与撤销——一则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264.
匡敦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20(5):62-64
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试用后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试用期内,虽然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但出卖人对买受人仍然负有某种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试用期间因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65.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 相似文献
266.
针对目前应用广泛的光敏印章存在的印文易仿难鉴问题,通过梳理和总结历年来光敏印章印文检验的主要研究成果,分析光敏印章印文种类特征和工艺瑕疵特征的特殊价值,重点对光敏印章印文的工艺瑕疵特征类型、成因和表观形态进行分类和评价,以揭示其重要的个体价值。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光敏印章印文鉴定要点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论证,并针对目前光敏印章印文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解决方法与路径。光敏印章印文检验理论与实务研究可为鉴定工作者日常鉴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务经验借鉴,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光敏印章印文研究思路和方向。 相似文献
267.
论我国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瑕疵产品的合同责任和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瑕疵的含义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通过对两个概念的比较研究明确了瑕疵的内涵,并对我国瑕疵产品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在区分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与比较,指出两者在合同特点、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归责原则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268.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瑕疵证据有无法律效力,不仅关系到对瑕疵证据的排除与采信,而且关系到对不同诉讼价值观念的选择和对不同诉讼主体权益的保护。为丰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对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269.
修艳玲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87-89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实际上,在缔结婚姻行为中传统民法规定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都是存在的。为此,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修改婚姻法,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确定为虚假婚、错误婚、欺骗婚、胁迫婚。 相似文献
270.
在德国,假设承诺是最近十年才出现在联邦法院判例中的新事物。它指的是:在医事手术上,如果医生向病人作了如实的说明,病人也会作出承诺,那医生的说明瑕疵不会使得其医事手术失去正当性。相对于事实的承诺和推定承诺,假设承诺没有弱化当事人的自决权。由于病人同意手术的决策以及相应的手术侵犯,并非确切地由说明瑕疵所导致,所以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义务违反性的关联,进而缺乏可归属性。即使医生采取了合乎义务的替代性举止,结果发生的概率也同样会达到相当确定的程度。此外,依照“有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亦可得出有利于医生的结论。在德国民事判例上,当事医生毋需为其说明瑕疵承担责任,基于统一法秩序的原理,医生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构成未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