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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人民政坛》2013,(8):46-46
刘泽刚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载文《宪法生命权的界限》认为,从2世纪80年代以来,器官移植、胚胎干细胞实验、试管婴儿、人工受精、代孕母亲等新兴的生命难题层出不穷,宪法学对生命权的关注与日俱增,各界一直在呼吁“生命权入宪”。  相似文献   
142.
陈永苗 《小康》2011,(5):115
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这属于法律规定范畴;死刑该不该废除,这属于尚有争议的法律理念范畴。药家鑫的生死只能取决于今日之法,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因此,判处药家鑫死刑,一样是尊重生命  相似文献   
143.
控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是人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宪法学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对生命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但因各国国情的差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应该在宪法上对控制死刑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44.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内容的刑罚,罪犯一旦被判处死刑,其他的自由权、财产权、资格权便消失殆尽,可见死刑是刑罚种类中最极端、最严厉的惩罚。贝卡利亚  相似文献   
145.
紧急避险是人们熟悉的一项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关于生命能否作为避险客体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国采取法益衡量的观点,其认为生命的价值大于其他任何的法益,所以生命不能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但此观点有些过于绝对,本文主要是针对生命权避险问题所引发的思考,进行一些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我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6.
黄建华 《法制与社会》2011,(30):246+252-246,252
死刑作为一种肉刑,剥夺生命,是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尽管在其执行方式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是这一切仍然无法掩盖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死刑制度严重的侵犯了人的权力——生命权,这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相悖。  相似文献   
147.
一、赔偿范围问题 (一)侵犯生命权基本内容是侵犯生命安全维护权,也即侵犯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的权利。孙志刚案就是典型侵犯生命权的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件,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站。  相似文献   
148.
死刑是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生命刑不同于财产刑和自由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具有不可恢复性的特点,死刑因其严厉性成为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有效利器。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各国做法不一。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发展和现状以及死刑存在的必要性、特殊性等方面讨论了死刑制度。认为就我们目前的情况而言,废除死刑是不切实际的。  相似文献   
149.
黄芬 《求索》2010,(5):168-169,194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它应当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属性。进一步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家庭生计共同体)的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范围内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逸失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150.
李斐琼 《法制与社会》2013,(24):196-197
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失去生命,人的一切将不复存在。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人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本文从国家责任的内涵开始,对备受瞩目的王家岭矿难与智利圣何塞矿难进行穿插比较,从而阐明国家承担生命权保障责任的必要性,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构建生命权保障的国家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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