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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年计算。第29条规定,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这两条规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因此,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60周岁以下的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年限,应该计算20年而非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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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金欣的丈夫赵明出差期间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得知噩耗后,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婆婆李氏因忧伤过度而病倒,卧床不起。刚失去丈夫的金欣强忍悲痛,精心照顾婆婆。因为娘家没有什么亲人,金欣此后便一直和婆婆相依为命,始终没有改嫁。金欣的小叔子赵亮在外地工作,因工作较忙,除了每月寄点生活费外,很少国家照看母亲。因婆媳感情很深,金欣也没有任何抱怨,始终尽心竭力照顾婆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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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经不工作了.每天就躲在出租屋里准备公务员考试。生活费是父母给的,他们说全力支持我备考公务员。”毕盟于中国传媒大学的女生小吴这样描述自己的生活状态。小吴说她曾从事过两份不同的工作,在某报社做过3个月记者。还在一个网站做过编辑,“不是我不想长久干下去.是因为这些工作根本就没有保障。就像做兼职一样。所以我只能不停地寻找能够保证自己干长久的工作,后来发现只有考公务员这一条路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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