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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李玉娟 《理论探索》2011,(1):141-144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也有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实体方面不断拓宽案件受理范围。"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发展变化也给我国带来一些问题:不断扩大"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可能会损害国家经济主权,逐渐放弃"逐案审批权"可能引发投资者滥诉。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我国今后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应规定"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设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以缩小"中心"的管辖范围,注意"中心"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调。  相似文献   
862.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主体追加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是,中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主体追加种类的滞后性和操作程序缺失,导致执行混乱和执行难。为解决现实的紧迫性,将被执行主体追加适用的种类予以增加,并对追加程序予以规范,赋予被追加人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863.
卢秀芬 《中国民政》2011,(11):60-60
浙江省仙居县民政局四项举措力推地名命名工作规范化。一是依据法制化。严格依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规、规章。二是程序规范化。地名命名程序严谨规范,先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填写命名申请表,说明命名理由,再由辖区的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民政局审核,最后报县政府审批。三是命名前置化。国土、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从源头上实现地名标准化,各部门在审核、审批的过程中把好第一关,  相似文献   
864.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启动过多地被定位为侦查司法机关的权力。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对等地位使得双方在获得程序权利和救济方面应该有对等性,法院作为绝对中立的一方在攸关双方当事人程序和实体利益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被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把鉴定程序启动权认定为诉讼双方的权利,而不是法院的权力,将会更加科学,更能够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最终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865.
岳碧寒 《法制与社会》2011,(35):261-262
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后各个地方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了我国的量刑制度改革,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于此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初步展开,在改革与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66.
耿宁 《法制与社会》2011,(27):286-287
监听监录、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措施,相比常规侦查手段,处于秘密状态,并一般构成对相对人隐私权的干预,隐含着脱离规范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应获得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许可,做到监听窃听行为法律化;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原则不仅是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更应当适用于某些政府的行为,宪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被限制在政府或国家行为之上;现代法治应当以人权为本位,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实现国际人权共同标准为主要任务,并让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社会公正在不同的法制进程中交错实现,从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相似文献   
867.
莫晓燕 《法制与社会》2011,(10):152-153
诚实守信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基于对政府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特殊性,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实体限制,强化程序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的应予补偿,以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私利的关系,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86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切实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已成为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不少学者提出,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完善。逮捕程序的诉讼化与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缘何关系如此紧密?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869.
我们之所以将再审程序中如何考量企业改制后的责任主体作为专门问题来探讨,是有其特殊原因的。第一,从审判实践看,债务企业往往进行多次改制,改制形式也非从一而终。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待进入到再审阶段,距债务发生时已经历了很长时间,债务企业因几经改制,早已面目全非。  相似文献   
870.
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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