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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梳理
实务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各级法院、相关金融机构,甚至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具强公证”)的理解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存在各种偏差。有些法院及公证机构也曾试图分析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等关于具强公证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样的做法本无必要,因为从基础法律理论人手即可明白.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何种文书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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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近几年来,江苏省公证行业以独特的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经济转型和产业调整大局,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全省经济迅猛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证行业也迎来了自身快速发展。2010年以来,公证年办证量保持在70万件以上,2013年上半年办证数比同期增长了13,9%。然而在公证业务逐年上升的同时,苏北县域公证机构却出现了人员流失、队伍减员的发展困境。 相似文献
206.
最近,赵大程副部长撰写题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公证公信力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文章.结合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刻论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意见措施。 相似文献
207.
2012年7月5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汶上县军屯乡某村老人王某家中,为瘫痪在床的王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王某长子因车祸在天津市死亡,天津市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王某必须亲自到场处理善后事宜。但王某瘫痪在床多年。他本人不能亲赴天津,也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县公证处得知情况后,主动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公证员在确认王某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提供的材料完备、事实清晰后,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相似文献
208.
房屋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日常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一项业务。然而许多公证人员一提到它却是“谈虎色变”.究其原因.源于近年来当事人以不法手段骗取公证书.之后公证机构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份收费200元的公证书,最后可能被判赔近百万元,这其中的不成比例姑且不论.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在其中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舆论压力还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和公信力的维护。公证人员在能力所及的情形下尽到审查义务而仍然免责不能和公证机构被判赔偿后难以通过追偿而获得救济.是目前公证行业在面对房屋委托书公证时最大的困扰。公证人员不是“火眼金睛”.公证人员也是“肉眼凡夫”;公证机构不想做“冤大头”.公证机构却往往“束手无策”。 相似文献
209.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至今已实行七年了。七年来,公证行业一方面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遵循立法精神,规范公证操作,提升公证质量;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探索质量安全与服务效率之间的平衡之路,努力使公证的效能更贴合社会使用的实际需要,促使 相似文献
210.
近些年来,我国的公证制度一直在不断实行深化以及改革,公证行业也对当今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这一趋势进行了顺应,从过去传统政府部门的形态逐渐转变到了第三部门之中。公证机构也逐渐将我国行政机构自身管理的制度束缚摆脱,我国的《公证法》已经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靠我国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公证机构不将营利作为目的,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其公证的智能,承担其我国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是一种证明机构。采取法律这一形式对我国公证机构自身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我国过去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来看,公证自身就是一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创新。本文就研究新形势下公证工作发展改革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