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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正两个月的培训,尽管时间不算很长,但感触颇多。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又是欧盟经济的火车头,理所当然成为我们这次培训的重点所在。特别让我感兴趣的是,在德国如果注册公司或是进行其他一些商业交易都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这充分说明推动市场主体的交易诚信在德国这样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受到何等重视。接纳我实习的德  相似文献   
232.
正公证是一项智慧活动,公证书是这一智慧活动的最终产品,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证书的同质化问题日趋严重,难以完整反映公证的智慧活动过程,这造成公证书的社会评价不高,进而影响到公证公信力的增强及公证价值的实现。必须承认的是,公证书首先是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这样的法律文书有着自身的一些规则要求,如果把这些规则要求作为底线要求的话,在满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公证书还可以或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相似文献   
233.
正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也有的学者把法官阐明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或适当  相似文献   
234.
袁海毅 《云岭先锋》2018,(11):39-39
少跑腿、快办结,是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最直接的期盼。2017年以来,昆明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构建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一局四中心”格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价”“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等成为热点,群众和企业办事越来越方便快捷。  相似文献   
235.
银行性金融机构电子化进程在短短的十年间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发展是不平衡的,区域银行特别是西部地区中小规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的电子化进程发展相对滞后,需要针对其环境特点及现状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以确定合适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使西部地区中小规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在网络浪潮中抓住机遇,提高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236.
公证制度作为主流的意于有效防止纠纷以保障企业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预防手段,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是经济发达的社会,公民之间或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普遍,对公证制度的需求就越大,其发展也越完善。中国的经济尚在高速发展,公证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努力。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公证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37.
民事调解制度虽然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但属于非讼程序。私权自治、审判效益和司法文明的要求,促使民事诉讼契约化。民事调解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诉讼契约,法院承担公证的角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事调解程序:单独设置调解机构和调解主持法官;合理设置调解员选任程序、回避程序和参加庭审程序;采用签字生效制度;合理界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标准。  相似文献   
238.
周需亮 《法制博览》2023,(22):121-123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的施行,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之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作出新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具有较大优势。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当立遗嘱人死亡后,都需要对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方能对遗嘱进行执行,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遗嘱检认问题亦随之而生,遗嘱检认也必然会成为“民法典时代”民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在遗嘱、继承领域深耕三十多年,必然会在遗嘱检认领域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   
239.
杨晓冬 《法制博览》2023,(23):116-118
作为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主要发挥预防性作用。公证悄无声息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及治理的各个方面和层面,对社会微治理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法律公证对构建公平公正和谐融洽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稳定进步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有深远意义。公证机构要坚持服务于民,坚持民本思想,通过发挥服务职能,强化与百姓的沟通交流,让公证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笔者拟结合在线公证事务领域拓展展开探究,积极探求在线公证实施策略,谋求不断拓展在线公证事务领域,促进社会稳定团结,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上不断发力。  相似文献   
240.
王兆梅 《法制博览》2023,(24):124-126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当前的发展环境下,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关注。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工作,能够对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全面保障,有利于减少夫妻双方财产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争端,保证司法公平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借助这一工作能够提高社会公信力,推动公证业务在国内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制度在当前的实际应用过程当中还存在部分问题,所以本文采用社会调查法以及文献研究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缺乏强制执行力以及缺乏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等角度出发,合理应用赋强公证等方式解决这一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使得这一制度能够在国内更好地推广运行,服务于人民,推进国内法治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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