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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972.
973.
吴秀麟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12):60-62
数字福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一规划、分布设施,本文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运用、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网络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974.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相似文献
975.
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模式突出表现了如下特点,系争内容由不同来源的证据提供同一性印证、证明程度排他性要求可能促成采用灵活性取证手段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有多处关于审查证据、采信证据和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印证"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如下特点:需要印证的对象——主要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容易因为出庭而出现反复的证据形式以及间接证据;印证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庭审中翻证、翻供以及作证资格缺陷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问题;印证的条件错综复杂,而印证的效力有一种法定证据制度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语言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针对印证规定的限度,第一,需要把以量取胜和依靠主观真诚和正当程序为基础的以质取胜相结合;第二,需要把靠证据说话与辩论、说理和质证等形式的意见之争相结合。 相似文献
976.
证据法定形式是证据法的基础和核心,就刑事诉讼而言,我国立法规定的七种法定形式不仅具体规定杂乱、无序,部分证据形式还相互交叉、包容,个别证据法定形式的外延甚至还有遗漏,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合理所致。同时,体系的封闭性使得现有证据法定形式规定在面临新型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处境十分尴尬。如此多的问题和漏洞只能靠大改来解决。赋予证据法定形式体系以足够的开放性,重拾合理的划分标准,补充和完善各证据法定形式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并按一定顺序严谨、规范的排列,从而实现对刑事证据法定形式的科学重构。 相似文献
977.
简要介绍了当今电子政务发展的概况,并归纳了信息化条件下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所呈现的特点;论述了当前我国电子政务推进过程中产生的许多误区和问题:提出了以改进政府管理模式为目的、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为目标创新电子政务的思路和理念. 相似文献
978.
量刑事实构成要素可从立法、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三个层面进行划分。构建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的基本前提是:将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进行明确区分,将证据按照是否有利于被告进行明确区分,将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进行合理划分。构建我国量刑事实证明体系的具体设想是: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确立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担,确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79.
律师职责与306条的理念冲突
《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非常关注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此法不当.力主废除之。其他司法界人士大致分成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980.
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