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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人大代表的电话号码对于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促进代表发挥作用、接受选民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有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公布人大代表的电话号码,但必须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要因“势”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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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坡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1):101-106
当前,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电话侵扰便是其中之一。电话号码属于私人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电话侵扰主要有三种类型:故意侵扰、过失刊载他人电话号码、过失处置他人电话信息。前两种类型认定为侵权较为容易,第三种类型以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话号码告知情形需要考虑权利人的“合理隐私期待”,以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而立法规制和宣传教育是预防电话侵扰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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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大爷大妈的“闺女警察”,她的电话号码是上千户人家的“110”;她工作调动时,群众为了留住她成群结队地到公安分局请愿;她身单力薄,却敢于挑大梁,群众称她是社区的保护神;她是一名普通的社区民警,用微笑打开一个个禁锢的心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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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县人大代表,我县人大常委会尝试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公开的新做法,打算将全县人大代表的电话号码、工作地址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可是我担心,如果公开了个人的电话号码、工作地址等,会不会经常接到"搔扰"电话,我工作的单位会不会成为群众经常上访的"信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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