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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鉴定留置指为鉴定被告心神或者身体状态,而将被告送入医院或者其他适当处所之处分。鉴定留置的存在是与法医学的发展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去医学发展的不成熟是鉴定留置制度存活的土壤。鉴定留置应定性为一种依附性行为。即依附于强制鉴定,其本身属于调查程序。而非强制处分。鉴定留置属于强制鉴定延伸的自然结果.而强制鉴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强制鉴定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对自由的侵犯程度不可与羁押同日而语,甚至其结果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去审查控制下的鉴定留置期间不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12.
宁子昂 《行政与法》2007,(5):127-128,F0003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在实际立法中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完善立法为目的,从其构成要件、性质和适用及其与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比较等角度出发分析该项权利,并以德、日等国家的法律为借鉴,提出建立以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优先权制度的探讨意见,以求教于专家与同行。  相似文献   
13.
盘问检查对审查身份不明、有作案嫌疑的人员具有特殊的作用。盘问检查的对象有多种多样的可疑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盘问与对其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潜在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大量危险。为了确保民警的安全以及盘问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盘问检查中的实战要求必须明确,安全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认识到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在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是鉴定留置的一种类型,法律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应从人权保障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重新定位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5.
2017年,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采取留置等措施。本文认为,留置期间,律师可以介入而且有必要介入,充当着法律帮助人的角色,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之后的强制医疗程序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却忽略了为了鉴定而约束被鉴定人的鉴定留置制度。实践中,有的精神病鉴定案例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一段较长的观察期,也有案例是在委托鉴定阶段耽搁一段时期,那么鉴定前的这段时间内,如何对被鉴定人进行约束、控制,就成了制度空白,导致实践中出现任意启动精神病鉴定以规避办案期限以及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的现象。通过对比、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探索研究鉴定留置制度,并对我国鉴定留置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9,(1):15-24
留置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为此应当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立法的思维定式,以法解释学为工具,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将留置定位为一种特殊逮捕。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留置的法治化,应当打破逮捕既有的理论窠臼,以宪法的视角引入基本权利干预理论,以理念的革新推动留置条件的体系化与阶层化,最终将留置分为普通留置与重罪留置,将留置条件区分为作为基础性要件的证据要件、否定性要件的罪责要件以及核心要件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相似文献   
18.
比例原则又称为过度禁止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从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背景出发,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法》中唯一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项严厉调查措施,理应与比例原则相契合。但现行监察法留置措施并未实现这种契合。应当修改并增加相关条款实现留置场所特定化、留置对象明确化、适用条件具体化、留置时限梯级化以完善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19.
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反腐控权的重要举措,其中监察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然而,监察留置的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条件界定不易、执行程序较为粗疏、批准和决定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以及对律师的帮助权规定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在理论上对立法中留置措施的概念及内涵进一步剖析,明晰留置权的性质。在法律机制上应具体明确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于留置措施的适用过程、完善监督权及律师帮助权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在申诉方式、国家赔偿上为被调查人提供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20.
本文就盘问的概念、作用、执行程序和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了一些探讨,以期为公安机关正确使用这一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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