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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形迹可疑型自首是对传统自首的发展,对于便利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益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理解运用在学界仍存在分歧。只有结合侦查实践并运用刑事法学的相关知识才能对"形迹可疑"、"盘问"等词语做出全面理解,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类自首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32.
对于作为提存机构的公证机构来讲,正确认识提存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可以拓展提存公证的业务范围,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存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33.
34.
35.
谭永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在司法实践中,对盘问权有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认为,在盘问后可以适用刑事传唤,但要注意:(一)不能先实施刑事传唤以后再适用盘问;(二)严格遵守盘问的时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相似文献
36.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含义,明确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盘问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的刑事侦查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7.
魏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33-135
从法律性质上讲,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目前是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警察除非确有必要,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如此限制适用主体,严重制约着继续盘问的法定作用,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继续盘问的存在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其他措施不可代替的作用,其重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应对继续盘问被不当或错误适用对案件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8.
警察盘查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影响,需将其合理地限定在保障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适度范围之内。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当场盘查和继续盘问的条件及程序规定较为粗疏,还存在证明标准不明确、重要盘查类型未予列举,盘查救济途径不通畅等问题。由于权力行使界限不明,盘查权缺乏法律依据,进而造成人权保障缺乏防护。而完善盘查法制不仅使警察盘查权行使具有正当性,能够和谐警民关系,并能有效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