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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一项法定归责机制。然而,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却长期沦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乱象既源于刑事诉讼立法的模糊,也是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特殊位置使然。尽管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中,控方均主动承担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却也存在证明责任再次"回归"被告人的现实风险。若由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疑罪从有,加剧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导致追诉机关怠于全面收集证据等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诸多观点予以理论澄清,并从"避免冤枉无辜""补偿正当理由"等角度对"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正当性予以证成,以此实现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82.
武暾 《法制与社会》2014,(12):236-237
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基本的保障人权理念和司法观念。该原则的实施在我国尚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存在部分阻碍,造成疑罪难从无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实施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提出完善的意见,使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83.
刑事诉讼中疑罪案件处理的几个问题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的体现。准确界定疑罪案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前提和关键。疑罪从无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也适用于侦查和起诉阶段 ,但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能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 ,如二审程序的立法有悖于这一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给其予以重大冲击。  相似文献   
84.
长期以来,行为控制制度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政治学、制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等定性研究领域,而运用数学工具对其进行研究的不多。以管理实践中广泛应用的“疑罪从无”为例,给出了制度的回报概率描述与博弈树描述,制度有效条件的数学模型描述等研究方法。特别是给出了制度有效条件的数学模型,以及制度的观测力度、控制回报差异、自然回报期望值差异,行为成本差异等重要概念,指出在维持制度的有效性的前提下,这些因素之间的制约关系。这些都可以推广应用于各种制度的研究中,为制度研究提供了定量分析与统计观测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8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实质就在于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存疑不诉和无罪判决案件的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刑事案件中收集、固定证据等相关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对定案造成困难。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在对刑事证据收集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收集刑事证据的原则,同时指出我国刑事证据收集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指导刑事证据收集活动,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6.
在“疑罪从无”原则从纸面逐渐落地的背后,是刑事司法参与者的专业化. 因为专业化,刑事辩护律师曹夏博的无罪辩护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枉不纵”理念产生“化学”反应——一起故意杀人案由死刑改判无罪.  相似文献   
87.
88.
郭华 《政法论坛》2021,(1):161-173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89.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生"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2005年10月,系列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待了自己于1996年在呼市一公厕内犯下的杀人罪行,疑似为"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此案距今时隔18年有余,呼格吉勒图终于得以"沉冤昭  相似文献   
90.
秦策 《北方法学》2015,(6):77-84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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